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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有国家秘密罪的构成要件

发表时间:2017-11-08 15:09:41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885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非法持有国家秘密罪的构成要件,希望能帮助大家。

  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是指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拒不说明来源与用途的行为。

  1.客体要件

  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的客体是国家的保守秘密制度。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属于国家绝密级和机密级的秘密的物品。根据《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定,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绝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非法持有秘密级国家秘密的行为也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应当予以法律制裁,但从其社会危害性的程度来看,尚不到犯罪的程度,不应以犯罪论。

  2.客观要件

  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绝密.、机密的文件、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拒不说明来源与用途的行为。

  所谓非法是指根据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具体的规章制度,不属于接触、保管国家秘密文件的人员而持有属于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其他物品,或者虽属于保密工作人员,但其持有该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没有合法根据。比如根据《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绝密级的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未经原定密级的机关、单位或其上级机关批准,不得复制、摘抄;收发、传递、外出携带,应当指定人员负责,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对一般人员而言,持有国家秘密本身即为非法,对于有保密人员身份的人,有关机关未曾批准复制、摘抄,行为人却持有复制件、摘抄件;有关机关未指定或者不属于有关机关指定人员而持有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等就属于非法~总而言之,行为人没有合法根据而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其他物品即为非法。

  所谓持有,是指以占有的意思实际支配。不论是行为人随身携带,或者隐藏、存放于其住处、工作场所,寄存在他人之处等,只要行为人明知是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而置于自己控制之中即为持有。如夹藏在自己的行李、邮件当中,虽然并不亲自持有,但行李、邮件最终仍然要回到自己手中,并未脱离自己的控制,仍为持有。根据《国家安全法》的规定,持有包括两类,即不应知悉国家秘密的人员携带、存放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可以知悉某项国家秘密的人员,未经办理手续,私自携带、留存属于该项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

  在行为人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其他物品的既定事实下,当有关机关调查时,行为人拒不说明其来源与用途。所谓拒不说明,既包括根本就不予配合,什么也不说,又包括未能说明。如编造谎言、借口或者提供的来源与用途经查不实或无法查证的。

  3.主体要件

  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的犯罪主体为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包括中国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一般来说,行为人身份如何不影响成立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但是,如果行为人是间谍组织成员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人员,符合间谍罪构成特征的,则应以间谍罪论处,不构成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

  4.主观要件

  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行为人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从其主观方面的认识因素来看,行为人只须L识到自己无权持有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其他物品,认识到自己持有的文件、资料、日品属于国家秘密即可,无须确切地认识该国家秘密属于什么密级。从其主观方面的意;因素来看,行为人持有本身就意味着其希望该国家秘密处于自己的支配之下,因而不F在间接故意。

  实际占有国家秘密的人员有说明其来源与用途的义务,如果行为人能够说明自己占国家秘密的来源与用途,且能够证明自己确实不知其为国家秘密,那么其实际占有行,不是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的“持有”,可以根据其实际来源与用途,依法处理。比如系盗窃所得,且不为人不知为国家秘密而窃取,应以盗窃论,又比如行为人系捡得且不知其为国家秘密,不构成犯罪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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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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