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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犯罪主体的形式特征

发表时间:2017-10-13 13:57:50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682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单位犯罪主体的形式特征,希望能帮助大家。

  1 .合法性

  单位的“合法性”特征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是依法成立;二是合法存在。③如果二者缺一,单位都不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单位的“依法成立”和“合法存在”是从两个不同的角度确定单位的合法性,二者不可互相替代。前者强调单位犯罪主体资格的取得,后者则是对单位犯罪主体资格延续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2条关于“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的规定,其实就是从“依法设立”和“合法存在”这两个方面确定单位犯罪主体的合法性,即“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是对单位“依法成立”的要求,而“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是对单位“合法存在”的要求。

  (1)依法成立。我国刑法学界对于单位的“依法成立”,一般理解为既包括目的合法性或实质合法性,即单位设立目的在于从事合法活动而不是为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又包括程序合法性或者形式合法性,即单位的设立经过了主管部门的合法批准,所以程序合法但实质上并不符合法定要件的单位不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但是,也有观点认为,单位的法律资格根源于法律确认的拟制,一旦法律程序上的确认完成,就体现为一种存在状态。非经法定程序宣告不可随意否定其主体资格以免除或规避法律责任,所以用虚假手段骗取法律确认为合法组织,而事实上不符合法定要件的单位仍应视为单位犯罪的主体。③这种观点实际上是认为单位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主要是符合单位成立的程序要件。

  关于现行刑事立法对单位“依法成立”的态度,有学者认为,现行《刑法》要求单位“依法成立”仅指程序要件,不包括实质要件,即只要履行了法定程序,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即可,至于其成立是否完全具备法定的成立条件,是否采取伪造证件等手段欺骗主管部门,从而取得批准成立,在所不问。《刑法》第158条关于虚报注册资本罪的规定就是典型的适例。根据该条规定,某公司的注册资本本来不符合公司成立的要求,但由于其通过虚报注册资本的手段已被合法批准为公司,其即具有形式合法性的特征,在刑法上以公司看待。

  南京刑事辩护律师认为,现行刑事立法对于单位“依法成立”的态度,并非仅指程序要件或形式合法性,而是既包括程序要件也包括实质要件。仍以1997年《刑法》第158条为例,该条规定的“虚报注册资本罪”,是指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自然人和单位均能成为此罪的主体。在本罪中,能够成立虚假注册资本罪的单位主体,并不是指仅仅符合公司成立的形式要件,通过虚假手段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公司登记的公司,而是作为公司登记申请人的单位。换言之,只有作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单位或者作为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单位才能成为虚报注册资本罪的单位主体,作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单位、作为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单位与以虚假注册资本申报登记成立的公司在法律上彼此分离,,都是独立的法律主体,而以虚假注册资本申请成立的公司不是虚假注册资本罪的单位主体。否则,虚假注册资本罪就应当是一个纯正的单位犯罪,只有虚假注册资本申请登记成立的公司才能成为本罪主体,自然人就不可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在虚假注册资本罪中,单位主体,是指作为申请人的单位,不是指作为虚假注册资本行为后果的公司。由此可见,现行刑事立法对于单位“依法成立”的态度,并非仅指符合程序要件。那么,刑事立法是否要求单位“依法成立”包括单位成立的实质要件呢?南京刑事辩护律师的回答是肯定的,这是由刑法作为“后盾立法”和保障法性质所决定。1997年《刑法》第30条仅规定了单位犯罪主体的范围,即“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但并未规定这些单位的具体内涵和认定标准,这就意味着在刑法中,“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含义应当遵从其他部门法对这些单位成立条件的规定。而在其他部门法中,“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成立条件,显然是程序要件与实质要件的统一,仅符合程序要件而不符合实体要件的,当然不是单位,因而也就不是《刑法》所规定的单位犯罪的主体。因此,不可能出现在其他部门法不认为是单位,而在《刑法》却被认为是单位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事实上,所谓单位“依法成立”,也绝不是依据刑法成立,而是依据民法、经济法、行政法等其他部门法成立。

  在学理上,单位依法成立,当然也意味着单位既具有形式合法性,也具有实质合法性。因为,如前文所述,之所以将“单位依法成立”作为单位犯罪主体的特征之一,就是要确定单位作为独立犯罪主体资格的取得,即单位具有独立的刑事责任能力。而单位的刑事责任能力,无论是指犯罪行为能力,还是指刑罚承受能力,或者二者的统一,其前提都是单位具有不依附于自然人的独立人格,具有独立的权利能力、意思能力和行为能力。成立时仅具有形式合法性,而不具有实质合法性的单位,显然不能满足单位具有独立刑事责任能力的要求,也无法厘清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的界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2条关于“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的规定,就是从单位依法成立必须是形式合法性与实质合法性的统一角度作出的。

  (2)合法存在。单位的“合法存在”,是指依法成立的单位,其合法性在单位存续期间处于持续存在状态。单位的合法存在是犯罪单位独立主体资格和独立刑事责任能力状态持续的必然要求。单位的合法存在与单位的依法成立相同,不仅包括单位符合合法存在的程序要件(如公司、企业单位必须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年检等)而且包括单位符合合法存在的实质要件,即单位日常活动的主体是合法行为,单位具有一定的组织性,有一定的可供其独立支配的财产和经费,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等。单位“合法存在”这一特征,将虽然依法成立,但成立后其活动不具有合法性的单位排除出单位犯罪主体之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2条关于“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的规定,就是以单位合法存在必须符合单位合法存在的程序要件和实质要件为依据作出的。

  2.组织性

  单位的“组织性”特征,是指单位具有相当数量的基本固定的工作人员和一定的组织机构。单位是具有一定组织结构形式的组织。单位之所以能够取得团体人格,具有不同于单位中任何个人的共同宗旨和目的、意思能力以及行为能力,就是因为单位是一个团体,而任何一个团体都必须包含人的因素,没有人的因素的团体不可能具备成为独立权利主体的资格。但单位又不能是人的简单集合体,因为简单集合体的团体人格根本不能显现出来。单位之所以成为单位,必须是人的有机集合体,只有当单位中的每个人的意志形成共同意志,而共同意志又有机地形成团体意志时,单位才可能具有团体人格。之所以是人的有机集合体,关键在于单位的组织性,也即单位中的人按照单位的宗旨和目标,在单位内部形成既有分工又有合作的组织机构,按照单位组织机构的分工和性质,可以将单位的组织机构分为产生团体意志的意思机构(决策机构)和为实现团体意志而进行活动的执行机构和监督执行机构执行活动的监督机构(如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并由这些组织机构构成单位整体。换言之,单位的组织性主要表现为单位中的工作人员按照单位的宗旨和目标形成一定的组织机构形式,而一定的组织机构互相配合,从而形成单位这种有机整体。②在司法实践中,虽有单位之名,但没有形成一定的组织机构形式,其内部成员又极不稳定的“单位”,因其不符合单位组织性的特征,不能以单位犯罪论处。

  3.独立性

  单位的“独立性”特征,是指单位在一定范围内,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进行社会活动,并独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单位的独立性表现为单位具有独立决策能力和自主活动能力。单位的独立性特征决定了单位具有独立的意思能力,而单位独立的意思能力和独立的行为能力是单位独立承担刑事责任的前提。换言之,单位独立的意思能力和独立的行为能力是决定单位成为独立于单位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的单位犯罪唯一主体的决定性因素之一。

  单位的独立性特征表现为两个方面:

  第一,单位具有独立于其内部成员的意思能力和行为能力。单位的独立性在与其内部成员的关系上表现为绝对独立性,即单位的意思能力与其内部成员的意思能力并不互相包含和牵扯。如前文所述,单位具有独立于其内部成员的意思能力和行为能力是单位与单位犯罪直接责任人员之间关系的一个重要方面,正是由于单位具有不依附于其内部成员的意思能力和行为能力,才使得单位犯罪的刑事立法具有现实意义,使得单位犯罪不致成为单位犯罪直接责任人员犯罪的形式。

  在我国刑法中,单位犯罪的主体既包括法人,也包括非法人组织,这是基于对我国现阶段仅仅规定法人犯罪而达不到规范社会各个部门和实体依法行事的目的的实际情况的立法考虑。然而,按照团体性或者独立性的强弱,社会组织可以分为三种,即法人、非法人团体和一般性组织。法人有健全的组织机构,有完备的组织章程或规章,这些机构不是松散的简单组合,而是互相配合,形成有机实体,超越其组织成员而独立存在的,因此,法人的独立性最强,团体意志独立于成员意志而存在。一般性组织则正好相反,它与法人各处于两个极端。一般性组织没有自己的组织机构和章程,没有产生自己的意志和执行自己的意志的机构,没有团体的组织形式,处于松散的状态,其独立性最弱。非法人团体介于上述二者之间,非法人团体有自己的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但其组织机构不十分健全,它能够形成自己的团体意志,但这种团体意志往往不能独立存在,其或依附于其创办单位(如分公司与总公司),或依附于其内部成员(如个人合伙)。非法人团体具有团体的基础特征,但它是一种团体化程度不高的实体。正是由于非法人组织的意思能力对其成员不具有绝对独立性,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1条对于在现实生活中,意思能力和行为能力最易依附于内部成员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作出了限制解释,规定只有“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才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这样,只有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才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不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只能作为自然人犯罪主体对待。

  第二,单位具有独立于其他单位的意思能力和行为能力。有学者认为,单位对于其他单位所具有的独立性,只是相对独立性,即作为单位犯罪主体的单位,无须是享有完全独立决策权的组织,否则,即}昆淆了单位与法人之间的区别界限。具有相对独立性的单位分支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内部机构应当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所谓相对独立性,是指对于有些事项,该单位可以独立决策,但对其他事项没有独立决策权,在能够独立决策的范围之内,该单位可以构成单位犯罪。南京刑事辩护律师赞同在单位与其他单位关系上的独立性特征表现的这种界定。事实上,也正是基于对单位与其他单位关系上的独立性特征表现为相对独立性的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以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的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亦归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所有的,应认定为单位犯罪”。

  综上所述,单位的独立性在单位与单位内部成员和单位与其他单位的关系上的表现并不一致,前者表现为绝对独立性,后者表现为相对独立性。

  4.有一定的经费和财产

  “有一定的经费和财产”特征是单位作为单位犯罪主体的物质条件。财产因素是单位不可缺少的因素,也是单位取得和保持团体人格的绝对条件。③单位具有独立的意思能力与有一定的经费和财产相结合,决定了单位具有独立的行为能力。而单位独立的意思能力和行为能力,是单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前提和关键因素之一。单位只有具有一定的经费和财产,才能真正地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也才能真正地以自己的名义承担刑事责任。单位有一定的经费和财产,既可以是单位对财产具有所有权,也可以是单位对经费具有独立的管理权或者支配权。

  有学者将单位“有一定的经费和财产”引申为单位的“完全性”特征,即单位能够完全承担法律责任,其实质是指单位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是有限责任。单位犯罪主体,不论其是否具有法人资格或者地位,都应当是承担有限民事法律责任的组织。如果某个单位对外承担无限民事责任,则对其判处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等刑罚,最终将由该单位的投资人承担,即实际上该单位的刑事责任将转由其他人承担。单位必须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才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以单位能够完全或者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为前提。有观点进一步认为,单位只有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刑法对单位的刑罚才能落到实处,因而单位犯罪主体必须具有法人资格。对此,有学者反驳道:“实际上,即使单位对外承担的是无限民事责任,也丝毫不意味着该单位对于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这样的刑事责任的承担也是无限的,论者在这里似乎是混淆了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的概念。”“学者在讨论该问题(指单位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的关系——引者注)时容易混淆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界限,有将民事责任取代刑事责任之趋势。以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有限或者无限,来决定刑事责任的有无……是否有本末倒置之嫌?”

  南京刑事辩护律师认为,以单位是否承担有限民事责任来判断单位是否可以成为单位犯罪主体的观点,值得商榷。

  (1)这种观点确有混淆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之嫌。民事责任具有突出的补偿性特征,而刑事责任具有突出的惩罚性特征。补偿性责任与惩罚性责任相对立。民事责任作为补偿性责任,以补足民事主体所受损失为目标,故民事责任以等价、补偿性质为主,这与民法所调整的民事法律关系具有平等有偿特点相一致,因而救济权利、补偿损失是民事责任的主要功能;刑事责任作为惩罚性责任施加于犯罪人,其目的在于排除侵害,预防犯罪,保卫社会,由犯罪人与社会之间的冲突引起,与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国家与犯罪人)之间不平等相一致。正是由于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的性质不同,故而民事责任既包括有限责任,也包括无限责任、连带责任,但刑事责任奉行罪责自负,罪止一身。因此,无限民事责任、连带民事责任无论如何也不能得出无限刑事责任和连带刑事责任的结论,而有限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之间也无必然联系。

  (2)不论这种观点是否承认单位犯罪就是法人犯罪,能否包括非法人组织犯罪,认为能够成为单位犯罪主体的单位只能是承担有限民事责任的单位的观点,事实上已经自觉或者不自觉地缩小了单位犯罪的范畴,将单位犯罪等同于法人犯罪,从而将非法人组织排除出单位犯罪主体的范围。因为无论是民法学理论还是民事立法都认为,只有法人才承担有限责任,非法人组织和法人的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都是无限连带责任,因此,如果认为单位成为犯罪主体以单位承担有限责任为标准,实际上就是将单位犯罪等同于法人犯罪。

  综上,如果同时具备上述四个条件,即应认为单位符合单位犯罪主体的形式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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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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