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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犯罪未完成形态的具体认定

发表时间:2017-10-13 13:58:35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672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单位犯罪未完成形态的具体认定,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单位犯罪未完成形态的认定要点

  单位犯罪虽有与自然人犯罪不同的地方,但是,认定单位犯罪未完成形态的原理,与自然人犯罪并无不同,因此,应当严格按照预备犯、未遂犯与中止犯的成立要件,来分析单位犯罪构成何种犯罪未完成形态。例如,单位的决策机构作出了诸如走私枪支之类的犯罪决议后,如果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导致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这符合犯罪预备的成立要件,应认定单位构成犯罪预备。认定单位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以下几点需要注意:

  1.应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来判断单位犯罪处于何种犯罪阶段。虽然单位犯罪是单位自身的犯罪,不是单位内部自然人犯罪的简单相加,但是,单位毕竟是法律拟制的人,从作出犯罪决策到着手实行犯罪,单位犯罪都离不开自然人;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犯罪行为是单位犯罪行为的有机组成部分,因此,认定单位犯罪不可能脱离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犯罪行为。据此,在单位犯罪阶段的认定上,应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着手实行犯罪为标准来进行区分:尚未着手实行犯罪的,单位犯罪处于预备阶段,在此阶段单位犯罪可能存在预备形态与中止形态;如果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的,单位犯罪则已进入实行阶段,在此阶段可能存在未遂形态、中止形态与既遂形态。

  2.单位的决策机构作出实施某种犯罪的决议,不等于单位犯罪的着手。在刑法上,着手必须是具有能够使法益面临紧迫的危险这一属性的行为。单位的决策机构作出实施某种犯罪的决议本身,不足以使刑法所保护的法益立刻面临着来自单位的紧迫危险。单位的决策机构作出实施某种犯罪的决议,充其量最大限度只能算是单位犯罪的预备行为已经开始。

  3.单位的决策机构作出实施某种犯罪的决议,不等于单位犯罪预备。单位构成犯罪预备,不仅要求单位已经作出实施某种犯罪的决议,而且要求单位已经一定程度地为了实行犯罪而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单位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单位仅作出实施某种犯罪的决议,尚未进行其他任何犯罪准备即被查获的,此时侵害法益的危险性还比较稀薄,不能以存在犯罪决策为由认定单位构成犯罪预备。

  4.单位是否着手实行犯罪,应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着手实行犯罪为准。离开了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犯罪行为,便不存在单位犯罪。法益面临着来自单位的紧迫危险,具体体现在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上。因此,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单位决策着手实行犯罪时,构成单位犯罪的着手。

  5.单位犯罪要构成犯罪中止,必须具备如下条件:(1)必须由单位的决策机构(如法人代表或者单位的主管人员)作出放弃犯罪的决定。(2)在犯罪既遂前,采取有力措施避免犯罪既遂结果的发生。当直接责任人员服从命令时,对直接责任人员直接下达停止犯罪、避免结果发生的命令;当直接责任人员不服从命令时,则应积极采取其他合理措施来避免犯罪既遂结果的发生。如果单位已经采取合理措施,但直接责任人员拒不服从命令,仍继续实施犯罪使犯罪既遂的,此时直接责任人员的犯罪行为属于个人犯罪,不再属于单位犯罪,因此,对单位仍可评价为犯罪中止,对直接责任人员认定为普通自然人犯罪的既遂犯。

  6.单位犯罪的停止形态与自然人(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犯罪的停止形态,未必都是一致的。当单位犯罪已经既遂时,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构成犯罪既遂;反之亦然,只要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犯罪(不属于纯个人犯罪)已经既遂,单位犯罪也属于犯罪既遂。但是,当单位犯罪构成预备犯、未遂犯与中止犯时,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犯罪未完成形态与单位犯罪的未完成形态未必能够保持一致。这种犯罪未完成形态的不一致性,便是下文所要研究的问题。

  二、单位犯罪未完成形态疑难问题

  数个共犯人在共同犯罪过程中意志内容不一致时,可能导致共犯人犯罪未完成形态不一致类似,当犯罪单位的意志因领导人更替发生变化时,或者单位犯罪的意志与直接责任人员的意志不一致时,或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意志不一致时,将会导致单位犯罪的犯罪未完成形态极其复杂。

  1.犯罪单位领导人更替后,后上任的领导召开会议,决定放弃犯罪行为时:(1)如果单位尚未着手实行犯罪,那么,单位构成犯罪中止,前一任领导构成犯罪预备,新上任的领导无罪。(2)如果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是尚未既遂,那么,单位构成犯罪中止,前一任领导构成犯罪未遂,新上任的领导无罪。(3)如果单位犯罪已经既遂,如单位多次走私石油,偷逃应纳税额已经达到巨大,新上任的领导发现单位有走私行为后,召开会议决定放弃继续走私的,单位构成犯罪既遂,前一任领导构成犯罪既遂,新上任的领导无罪。在这些情形中,后任领导之所以无罪,一方面是因为缺乏因果关系,即先前发生的犯罪行为与后任领导无关,其不是对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另一方面,从刑事政策的角度看,认定后任领导无罪,有利于鼓励新上任的领导及时停止单位犯罪行为。

  2.主管人员作出单位犯罪的决策后,让直接责任人员去具体实施时:(1)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均自动放弃实施犯罪行为的,无论是单位还是自然人,都构成犯罪中止。(2)如果主管人员意欲实施犯罪,但直接责任人员自动放弃实施犯罪行为的,如果尚未着手实行犯罪的,单位与主管人员均构成犯罪预备,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中止;如果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的,单位与主管人员则均构成犯罪未遂,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中止。(3)如果主管人员放弃犯罪决策,命令直接责任人员停止犯罪行为,并采取合理措施避免既遂结果发生,但直接责任人员仍将犯罪行为实施完毕使犯罪既遂的,这种情形下直接责任人员所实施的罪行不再属于单位犯罪,而是个人犯罪,对其应按普通自然人犯罪既遂论处;从号召主管人员及时中止犯罪这一刑事政策出发,应认定单位与主管人员构成犯罪中止。

  3.直接责任人员为数人的场合时:(1)如果其中一人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并说服其他人也放弃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均构成犯罪中止,单位与主管人员构成(尚未着手时)犯罪预备或者(已经着手时)犯罪未遂。(2)如果一人仅是自己放弃犯罪,但并未阻止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继续实施犯罪以致犯罪既遂的,则无论是单位、主管人员还是直接责任人员,均构成犯罪既遂。当然,自动放弃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与并未放弃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在量刑时应当有所区别。(3)如果一人自动放弃犯罪,但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不同意放弃犯罪,放弃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了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继续实施犯罪的,自动放弃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中止,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单位和主管人员构成(尚未着手时)犯罪预备或者(已经着手时)犯罪未遂。

  当单位的主管人员为数人时,应参照上述直接责任人员为数人的场合,来具体认定各个主管人员的犯罪未完成形态。

以上就是关于:单位犯罪未完成形态的具体认定的内容,如有其他疑惑,可以随时咨询我们的刑事律师团队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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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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