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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危险驾驶刑事案件如何适用强制措施

发表时间:2017-11-06 16:19:43    来源:刑事律师辩护网     阅读: 1079次

南京刑事律师发现很多朋友对办理危险驾驶刑事案件如何适用强制措施还有很多问题和疑惑,接下来南京刑事律师团队为大家详细解答,一起来看看吧,希望能帮助大家。

  办理危险驾驶案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适用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强制措施。

  1.如何适用取保候审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对于危险驾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是限制被适用者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其严厉程度与危险驾驶犯罪的社会危害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对于危险驾驶案件,一般情况下应考虑适用取保候审强制措施。但是,取保候审措施的强制力较弱,一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传讯的时候不及时到案甚至脱保逃跑,就会影响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和有效打击犯罪。对此,应当注意以下问题:第一,加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教育和警戒,使其充分认识到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严重后果。第二,对于采取保证人保证的,严格审核保证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及履行保证义务的能力,告知保证人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及违反义务的后果,必要时可以确定两名保证人。第三,对于采取保证金保证的,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犯罪的情节、后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及经济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保证金数额。第四,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可视情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缴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予以监视居住、逮捕。

  此外,实践中还存在着被取保候审的危险驾驶罪犯在裁判生效后难以收押执行的问题。一些地方的人民法院根据生效裁判文书将罪犯交付看守所执行时,看守所以罪犯此前未被羁押为由拒绝接收。对此,《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机关应当将罪犯及时收押。《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罪犯需要收押执行刑罚,而判决、裁定生效前未被羁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将罪犯送交看守所羁押。《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对判处拘役的罪犯,由看守所执行。因此,看守所以罪犯此前未被羁押为由拒绝接收的做法缺乏法律依据,明显违反《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各地法院、公安机关应当加强沟通、协调,看守所应当严格贯彻《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将罪犯及时收押,必要时可以由检察机关进行执行监督。

  2.如何适用刑事拘留

  <公安机关办理醉驾犯罪意见》规定,对犯罪嫌疑人企图自杀或者逃跑、在逃的,或者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以及确需对犯罪嫌疑人实施羁押的,可以依法采取拘留措施。根据上述规定,对于危险驾驶的犯罪嫌疑人,当其存在有碍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的紧急情况时,可以适用刑事拘留强制措施。除了上述指导意见明确列举的情形外,以下三种情况下,对于危险驾驶的犯罪嫌疑人也可以适用刑事拘留:一是犯罪嫌疑人在查获现场拒绝或者阻碍公安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影响案件调查取证的。二是犯罪嫌疑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处,不便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不采取临时性羁押措施很可能影响案件办理的。三是犯罪嫌疑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先行拘留。需要注意的是,刑事拘留是紧急情况下采取的一种临时剥夺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只有在犯罪嫌疑人确有羁押必要,且来不及办理逮捕手续的情况下才能适用,随着诉讼活动的进行,刑事拘留应当及时转为逮捕,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羁押必要的,则应变更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予以释放。

  刑事拘留的期限一般为三日。如果危险驾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适用逮捕强制措施,在逮捕前可以先行拘留,此时的刑事拘留期限可以延长至四到七日。由于刑事拘留的期限较短,在期限内通常难以完成诉讼活动,实践中,存在违反法律规定延长刑事拘留期限的情况:一是对不符合逮捕条件的危险驾驶犯罪嫌疑人,以需要提请检察机关审查批准逮捕为由,延长刑事拘留羁押期限至七日。二是以危险驾驶犯罪嫌疑人属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需要提请检察机关审查批准逮捕为由,延长刑事拘留羁押期限至三十日。上述做法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禁止。

  3.如何适用监视居住

  2012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修改了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自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施行之日起(2013年1月1日)发生的危险驾驶案件,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直接适用监视居住措施,而只有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有必要适用监视居住,或者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才可以监视居住。由于监视居住通常要占用一定人力、物力,实践中司法机关并不愿意采取此种强制措施,常常违反法律规定直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刑事拘留或者逮捕,需要引起注意。 4.如何适用逮捕

  危险驾驶罪的法定刑为拘役,不符合“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逮捕适用条件。因此,对危险驾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直接适用逮捕。但是,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可以适用逮捕。对于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情形,《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条、第一百二十一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二条均作出了规定。

  由于对危险驾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直接适用逮捕,为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脱逃,影响诉讼活动顺利进行,实践中出现了一些不规范的做法。除了上文提到的违法延长刑事拘留羁押期限的情形外,还存在违法适用逮捕的情况。尤其案件进入法院审理阶段后,通常刑事拘留羁押期限已满,一审期间即面临被告人不在押、不到案的问题,如被告人上诉,上诉期内及二审期间的监管难度更大,为保证审判活动顺利进行,有的法院在不符合逮捕条件的情况下对危险驾驶被告人决定逮捕。对此,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对危险驾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逮捕,对于不符合逮捕适用条件的,刑事拘留期限届满应当及时变更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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