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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办案期限与审判程序问题

发表时间:2017-11-06 16:19:22    来源:刑事律师辩护网     阅读: 1930次

南京刑事律师发现很多朋友对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办案期限与审判程序问题还有很多问题和疑惑,接下来南京刑事律师团队为大家详细解答,一起来看看吧,希望能帮助大家。

  1.办理危险驾驶案件应当如何掌握办案期限办理危险驾驶类轻微刑事案件,原则上应当尽快完成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活动,以合理配置司法资源,减少被迫诉人的讼累。《公安机关办理醉驾犯罪意见》规定,公安机关应当严格办理醉驾案件时限要求,建立快侦快办工作制度,能够当场取证的应当立即固定提取证据,提取的血样一般应当立即送检,鉴定机构应当在三日内出具检验报告,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在查获犯罪嫌疑人之日起七日内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办理危险驾驶案件时,也应当简化办案程序,提高诉讼效率,积极尝试实践中探索的轻罪案件直诉程序。法院审判危险驾驶案件时,对符合条件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案件受理后二十日内审结,适用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审理机制的,可以进一步缩短审理期限。由于危险驾驶案件适用刑事拘留的羁押期限较短,为防止超期羁押和违法逮捕,实践中一些地方的公检法机关在刑事拘留的七日内完成对此类案件的侦、诉、审活动,即使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也容易违反《刑事诉讼法》有关开庭三日前予以公告的规定,需要引起注意。

  2.办理危险驾驶案件可以适用何种审判程序

  为提高审判效率,实现繁简分流,对于符合简易程序适用条件的危险驾驶案件,一般都应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然而,简易程序适用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程序设计相对单一,对于不同类型刑事案件的繁简分流、区别对待体现的不够充分。实践中大量的轻微刑事案件,存在进一步简化审判程序、缩短办案期限的空间。危险驾驶行为入罪后,案件数量急速增长,在基层法院受理的刑事案件中占有相当比例。而此类案件通常案情简单,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一般也不存在明显争议。目前,一些法院已在开展试点,在简易程序的框架内,适用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审理机制审理事实清楚、被告人认罪、适用法律无争议的危险驾驶案件。对此,有几个需要注意的问题:第一,准确把握适用条件。适用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审理机制审理的危险驾驶案件,应当符合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且案情简单、控辩双方对事实认定及适用法律均不存在争议。对于不具备简易程序适用条件,或者适用快速审理机制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判的,则不宜快速审理。第二,严格遵守法定程序。适用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审理机制审理危险驾驶案件,必须确保法定程序的完整性,严格遵守法定期限,依法保障诉讼参与人特别是被告人、被害人的诉讼权利,确保被告人享有程序选择权。第三,坚持质量与效率相统一。在简化诉讼程序、提高审判效率、缩短办案期限的同时,一定要严格确保庭审质量和案件质量,不能单纯为了追求快速结案而牺牲审判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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