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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并处理醉驾情节轻微或者显著轻微的情形

发表时间:2017-11-06 16:22:52    来源:刑事律师辩护网     阅读: 3977次

南京刑事律师发现很多朋友对如何认定并处理醉驾情节轻微或者显著轻微的情形还有很多问题和疑惑,接下来南京刑事律师团队为大家详细解答,一起来看看吧,希望能帮助大家。

  《刑法修正案(八)》施行后,围绕醉驾人刑是否有情节的限制,能否适用《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不作为犯罪处理的问题,存在较大争议。肯定论者认为,《刑法》第十三条作为总则性规定,适用于刑法分则规定的所有犯罪,当然也适用于危险驾驶罪。否定论者认为,《刑法修正案(八)》对醉驾人刑没有设置限制情节,不能适用《刑法》第十三条“但书”,且醉驾一律人罪是对民意的积极回应,体现了以人为本、保护民生的理念和法律对醉驾行为零容忍的立法精神,可以压缩执法的自由裁量空间,减少人情和特权的干扰,有利于落实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我们认为,《刑法》第十三条“但书”的规定是针对刑法分则的所有罪名,要求司法机关在判断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时,除了根据犯罪构成要件加以认定外,还必须考虑包括犯罪情节在内的所有要素,只有对相关法益所造成的侵害或者威胁符合犯罪严重社会危害性的本质特征,才能作为犯罪处理。不能因为醉驾人刑没有设定情节限制,就突破刑法总则第十三条的规定。且从司法实践看,确实存在醉驾显著轻微的情形,符合《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应依法不作为犯罪处理。

  由于存在上述争议,《意见》并未明确规定何种情形下可以认定为醉驾情节轻微或者显著轻微。实践中,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情节轻微或者显著轻微的情形,应当依照《刑法》三十七条、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法免予刑事处罚或者不作为犯罪处理。在具体认定上,我们认为,首先应考察被告人是否具有《意见》第二条规定的从重处罚情节。认定为醉驾情节显著轻微的,应绝对排除具有从重处罚情节;认定为醉驾情节轻微的,原则上也应排除具有从重处罚情节。其次,可以结合具体案情,从主客观两个方面综合考虑醉驾情节是否轻微或者显著轻微。客观方面,包括:醉驾的时空环境,如在深夜或凌晨人稀车少的时段或者偏僻路段驾驶的,醉驾持续的时间和行驶的距离较短的;醉酒的程度,如刚超过80毫克/100毫升的醉酒标准的;醉驾的机动车类型,如醉驾摩托车的。主观方面,包括:犯罪的态度,如主动停止醉驾或者具有自首、坦白等情节;犯罪的动机或对醉驾行为本身的认识,如为救治他人而醉驾尚不构成紧急避险的,误以为休息数小时或者隔夜之后会醒酒而导致醉驾的;等等。区分醉驾情节轻微和情节显著轻微,主要体现在后者在“量”上应更加严格,如绝对排除发生交通事故,根据一般人的经验判断,也几乎不可能发生交通事故;血液酒精含量在100毫克/100毫升以下;等等。 为研究醉驾案件情节轻微或者显著轻微的具体情形,我们对全国法院审结的免予刑事处罚的246个醉驾案件作了抽样调查。主要涉及以下六种情形,列出供审判工作参考:

  一是挪动车位型。该类型的被告人驾驶车辆的目的并非在道路上行驶,而是为了挪动车位。如广东连某案、刘某案等,被告人由他人驾车送回小区停车场,因他人未将车位泊好,被告人挪动车位剐擦别人车辆或碰撞上消防栓而案发,有的甚至是应停车场保安人员的要求挪动车位,且未发生危害后果。又如新疆王某案(撤诉),被告人酒后打车回家,因担心白天停放在小区停车场的车辆影响其他车辆通行,挪动车位时剐擦他人汽车而案发。再如黑龙江宋某案,被告人应他人要求将停放在仓库的货车挪出以方便其他车辆通行,开出数米驶人道路时将人行道板压坏而案发。类似情形还有:被告人在他人驾车送回家后,为挪动汽车停放位置,在小区内或者小区附近短距离驾驶,剐擦或险些剐擦他人车辆而案发(山东孙某案、广西廖某案);他人驾车时遇路窄人多,无法将车倒出,被告人临时帮助倒车,碰撞停放的车辆而案发(福建张某案);被告人将车驶出一段距离,在等待代驾人员过程中被查获(内蒙古孙某案)。

  二是救治病人型。该类型的被告人为送生病的家人去医院急诊或者赶去医院陪同家人急诊而醉驾,均未发生交通事故。如,广东刘某案、池某案、吴某案,安徽张某案,内蒙古边某案。

  三是睡觉休息型。该类型的被告人在行驶一段距离后主动放弃醉驾,靠边停车睡觉。如,河北魏某案,福建易某案。

  四是隔时醉驾型。该类型的被告人饮酒后将车停放在饭店门口,间隔数小时或隔夜回饭店取车驾驶,但血液酒精含量仍达醉驾标准。如上海葛某案,江苏李某案,北京某案。

  五是尚未驶出型。该类型被告人在道路上准备驾驶尚未驶出时即被查获。如陕西徐某案,被告人手捏摩托车离合,摩托车向后短距离滑行时剐擦他人驾驶的车辆而案发;重庆李某案,被告人在路口刚发动摩托车尚未驶离,因未戴安全头盔遭交警检查而案发。

  六是被醉驾追尾型。该类型的被告人血液酒精含量较低,虽发生交通事故,但对方亦醉驾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如黑龙江张某案、福建茅某案,被告人血液酒精含量分别为84毫克/100毫升、80. 12毫克/100毫升,均被另一醉驾者追尾,对方血液酒精含量分别为195毫克/100毫升、182毫克/'100毫升,交警认定对方负全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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