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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实务认定

发表时间:2017-11-08 13:55:10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732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辩护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实务认定,希望能帮助大家。

  利用计算机实施犯罪,计算机在其中只是一种犯罪手段,并不影响相关行为的定罪量刑。

  一、利用计算机集资诈骗的定罪处罚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计算机,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依本法第92条的规定,定集资诈骗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i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f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j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利用计算机窃取国家秘密或情报的定罪处罚

  利用计算机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依本法第111条之规定,定为境外窃取国家秘密、情报罪,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三、利用计算机进行金融票据诈骗的定罪处罚

  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依照上述的规定处罚。

  四、利用计算机进行信用证诈骗的定罪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利用计算机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依本法第195条之规定,定信用证诈骗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2)使用作废的信用证的;(3)骗取信用证的;(4)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

  五、利用计算机进行信用卡诈骗的定罪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利用计算机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依本法第196条之规定,定信用卡诈骗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3)冒用他人信用卡的;(4)恶意透支的。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264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六、利用计算机进行有价证券诈骗的定罪处罚

  利用计算机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依本法第197条之规定,定有价证券诈骗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苦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恃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七、利用计算机进行保险诈骗的定罪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利用计算机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依本法第198条之见定,定保险诈骗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釜;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中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果险金的;(2)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k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3)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每故,骗取保险金的;(4)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釜的;(5)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八、利用计算机盗窃公私财物的定罪处罚

  利用计算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依本法第264条之规定,定竖窃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虹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IJ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九、利用计算机贪污公共财物的定罪处罚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利用计算机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占有公共财物的,依本法第382条之规定,定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i,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利用计算机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日的,以贪污论。

  对利用计算机犯贪污罪的,依本法第383条之规定,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1)个人贪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2)个人贪污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3)个人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4)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000元,。隋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十、利用计算机挪用公款的定罪处罚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利用计算机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依本法第384条之规定,定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十一、利用计算机挪用资金的定罪处罚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利用计算机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依本法第272条之规定,定挪用资金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就是关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实务认定的内容,如有其他疑惑,可以随时咨询我们的刑事律师团队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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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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