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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的处罚

发表时间:2017-11-08 13:33:09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680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的处罚,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

  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占用频率,经责令停止使用后拒不停止使用,干扰无线电通讯正常进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占用频率,非÷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和刑法;二百八十八条规定的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占用频率,经责令停止使用后拒不停止使用,干扰无线电通讯正常运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1.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以上就是关于: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的处罚的内容,如有其他疑惑,可以随时咨询我们的刑事律师团队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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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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