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提供刑事辩护找律师,取保候审、无罪辩护、法律咨询、二审改判

专注重大案件辩护事务,成功案例多,经验丰富,专业律师团队提供被告人刑事代理!

咨询电话:15695295888
               15695295999

串通投标罪的刑事责任辩护

发表时间:2017-10-16 19:54:32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602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串通投标罪的刑事责任辩护,希望能帮助大家。

  根据《刑法》第223条和第231条的规定,自然人犯串通投标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串通投标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自然人和单位都可成为串通投标罪的主体,在刑事辩护中对串通投标罪定罪量刑之辩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其一,合理适用罚金刑。串通投标罪多以追求一定的经济利益为目的,正确、合理地适用罚金刑,有利于打击串通投标行为、保障正常的招标投标活动顺利进行,有利于保护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其他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依照《刑法》第223条和第231条的规定,自然人或单位犯串通投标罪的必然要处罚金刑,或是单处罚金,或是在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时并处罚金。罚金刑的判处,要根据犯罪情节合理确定。

  其二,注意串通投标行为中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并存的问题。行为人串通投标的行为可能同时产生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不能让行为人借刑事责任而逃避应承担的相应的民事责任。在对行为人判处的罚金刑与民事责任并存时,根据《刑法》第36条第2款的规定,在行为人的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情况下,应当实行民事赔偿优先原则,以利于对被害人利益的保护。

以上就是关于:串通投标罪的刑事责任辩护的内容,如有其他疑惑,可以随时咨询我们的刑事律师团队为您答疑解惑!

版权申明:本文是由南京刑事律师事务所原创,转载请保留连接:http://www.wqlsw.cn/xscf/595.html
律师推荐
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专业刑事律师 苏ICP备140157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