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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广告罪的认定和处罚

发表时间:2020-11-25 20:17:20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774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虚假广告罪的认定和处罚,希望能帮助大家。

  虚假广告罪,是指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行为。

  【认定】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区分的关键看利用虚假广告欺骗用户和消费者的行为是否情节严重。属于情节严重则构成犯罪,如果情节尚属一般不宜以犯罪论处,可以适用民事或者行政处罚措施。

  (二)本罪与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界限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1条规定:“经营者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或姓名,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事实上依照《商标法》规定处罚,就是根据经营假冒他人注册的商标行为(包括伪造、变造他人注册的商标),如该行为不构成犯罪即按商标法进行行政处罚。如果情节严重构成犯罪则应按假冒注册商标罪处罚,不能以虚假广告罪定性。所谓依照《产品质量法》规定处罚,根据“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或姓名、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行为”,虽然这种行为也有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但它不是以虚假广告的方式表现的,故不能认定为虚假广告罪,只能依照产品质量法规定作行政处罚。虚假广告罪与假冒注册商标罪,虽然犯罪人主观行为上都有虚假、假冒的一面,但这两个罪仍有重要的不同:

  1.直接客体不同

  虚假广告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对广告的管理秩序,而假冒商标罪侵害的直接客体是国家对注册商标的管理秩序。

  2.客观行为不同

  虚假广告罪客观方面是使用虚假广告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宣传,而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客观方面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

  (三)虚假广告罪与诈骗罪之间的界限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虚假广告罪与诈骗罪的主要区别在于:一是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广告市场管理制度和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后者则是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二是客观方面不同。前者是采用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的特定手段,而后者则是采用隐瞒真相和虚构事实的欺骗方法;三是犯罪主体不同。前者是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而后者则是一般主体。

  (四)本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界限

  如果生产者、销售者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即触犯了本法第140条的规定,同时生产者、销售者又以虚假广告的方法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欺骗宣传的,在此情况下只能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不能再定虚假广告罪。因为凡是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通常都有以虚假广告作欺骗宣传的行为,这符合牵连犯的规定,故择一重罪处罚,而不适用数罪并罚的原则。但是对于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来说,在“明知”或“应知”的情况下仍为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者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情节严重的行为,应构成虚假广告罪。

  【处罚】

  1.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上述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就是关于:虚假广告罪的认定和处罚的内容,如有其他疑惑,可以随时咨询我们的刑事律师团队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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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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