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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解读关于收受贿赂物品未办理权属变更的认定问题

发表时间:2017-11-10 13:36:09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81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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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解读关于收受贿赂物品未办理权属变更的认定问题

  《办理受贿案件适用意见》第8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房屋、汽车等物品,未变更权属登记或者借用他人名义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不影响受贿的认定。认定以房屋、汽车等物品为对象的受贿,应注意与借用的区分。具体认定时,除双方交代或者书面协议之外,主要应当结合以下因素进行判断:(1)有无借用的合理事由;(2)是否实际使用;(3)借用时间的长短;(4)有无归还的条件;(5)有无归还的意思表示及行为。”本条对收受房屋、汽车等未办理权属变更能否定性为受贿罪以及具体认定以房屋、汽车等物品为对象的受贿与借用的界限作出了区分的标准,这对准确认定与惩处收受房屋、汽车等未办理权属变更的受贿行为具有极为重要的指导意义。
  一、收受房屋、汽车等未办理权属变更的能否定性为受贿罪问题
  二、收受房屋、汽车等是否以权属变更手续为构成受贿罪条件问题
  三、收受房屋、汽车等未办理权属变更构成受贿的“数额”认定问题
  四、收受房屋、汽车等未办理权属变更既遂的认定标准问题
  五、收受房屋、汽车等未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是否存在未遂问题
  六、收受房屋、汽车借用他人名义上户的受贿罪认定问题
  七、收受房屋、汽车等未办理权属变更与贪污罪的界定问题
  八、收受房屋、汽车等未办理权属变更与借用的界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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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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