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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律师解读收受房屋、汽车等是否以权属变更手续为构成受贿罪

发表时间:2017-11-10 13:42:38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835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受贿罪律师解读收受房屋、汽车等是否以权属变更手续为构成受贿罪,希望能帮助大家。

  在实践中,对于收受房屋、汽车等是否要求以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为认定成立受贿的条件,争议较大。有学者认为,根据《物权法》的有关规定,房屋、汽车等所有权的转移应当以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为准。另有学者认为,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的一般不宜认定为受贿,即便认定为受贿,也应按未遂处理。还有学者认为,收受房屋、汽车等不要求以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为认定受贿既遂与否的条件,只要双方有明确的送、收的意思表示,受贿方实际占有房屋、汽车等即可认定为受贿既遂。理由是:刑法上非法占有的认定标准与物权法上的合法所有的认定标准应当有所区别。非法占有目的的实现并不以得到法律上的确认为条件,是否在法律上取得对房屋、汽车等的所有权,并不能对事实上占有房屋、汽车等的认定构成障碍。房产证等权属证书只是证明权利人对该房产拥有房产所有权。换言之,有房产证可以说明权利人对该房产拥有房产所有权,但没办房产证不能说明权利人对该房产就一定没有房产所有权,如盗窃或者抢劫汽车,既不需要也不可能要求盗抢行为人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同样可以认定盗窃或者抢劫既遂。但对该罪行在处罚上可以考虑从轻。

  受贿罪专业刑事律师认为,主张收受房屋、汽车等以权属变更手续为构成受贿罪条件,这种观点有待商榷,其具体理由是:

  第一,收受房屋、汽车等不必须以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为其成立要件,是否在法律上取得对房屋、汽车等的所有权,并不能对事实上占有房屋、汽车等的认定构成障碍。反之,即便行贿人以受贿人的名义办理了产权证书,但未及交付的,应当视情况分别认定为受贿未遂或者不构成受贿。故《办理受贿案件适用意见》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房屋、汽车等物品,未变更权属登记或者借用他人名义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不影响受贿的认定”。

  第二,收受房屋、汽车等并不要求以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为认定构成受贿罪的条件。一方面,从受贿罪的本质特征来讲,收受房屋、汽车等虽然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其行为已经充分暴露了权钱交易的违法本质。另一方面,把对于收受房屋、汽车等是否要求以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为认定构成受贿罪的条件,如果以《物权法》的规定为依据犯了一个逻辑上的错误。首先,对于收受贿赂物品未办理权属变更的犯罪人,不是物权的真正的权利人,这是从物权法的角度来讲。其次,没有办理权属变更,不影响对受贿认定的物权法依据。受贿罪的本质特征是权钱交易,犯罪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对于收受贿赂物品未办理权属变更的犯罪人,在实际的生活中,对房屋、汽车等物是在不断的行使着对物的全部权利的,对物有占有、使用,甚至收益、处分的权利。物权不过也就是这些权利。所以说,没有办理权属变更,不应当成为认定受贿罪的“绊脚石”。只要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只要对物行使了物权,那么对物权的取得是必然的,应当认定为受贿罪既遂。由此看来,刑法上的非法占有的认定标准与物权法上的合法所有人的认定不是完全一样的,非法占有目的的实现并不以得到物权法上的确认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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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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