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诈骗罪案例
发表时间:2023-10-09 09:41:53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831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贷款诈骗罪案例,希望能帮助大家。
2019 年 7 月,A 为归还高利贷等个人债务,与天地汽车销售公司销售人员 B 合谋,意图通过贷款购车后再将车转卖套现的方式获取资金。B 在明知 A 购车意图虚假,其并无归还车贷能力且试图转卖变现的情况下,仍配合 A,以 A 要向天地销售有限公司购车为名,与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签订了贷款合同。
后来,A 通过虚报个人收入、隐瞒贷款真实目的、与紧急联系人串通等方式成功地从某小额贷款公司骗取贷款 11.3 万元,小额贷款公司预收保证金 1.2 万元。在小额贷款公司将贷款直接支付给天地汽车销售公司之后,A 从该汽车销售公司提取了起亚牌汽车一辆,同时将该车辆抵押在小额贷款公司名下并办理了抵押登记。然后,A 将新车直接质押给了 C,获取资金 4.1 万元用于归还个人债务。
后来,A 为躲债隐藏起来,C 在无法联系上 A 的情况下,将 A 质押的起亚牌汽车在网上出售。小额贷款公司知悉自己被受骗后报案,公安机关将 A 抓获。
【问题】本案该如何定性?为什么?
【答案】贷款诈骗罪。
就贷款诈骗罪和骗取贷款罪的被害人而言,应将小额贷款公司作为金融机构看待,亦即,小额贷款公司可以成为贷款诈骗罪和骗取贷款罪的被害人。这是因为,小额贷款公司从事的是贷款业务,贷款业务属于金融业务,而且其从事贷款业务是经过法定部门依法批准的。小额贷款公司虽然不吸收存款,但并非所有金融机构都吸收存款,即吸收存款不是金融机构的必备条件。小额贷款公司虽然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但这与金融机构并不冲突。既然要平等保护市场主体的法益,那么,对于骗取小额贷款公司贷款的行为,也应认定为贷款诈骗罪或者骗取贷款罪。
就本案而言,A 的行为完全符合贷款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成立贷款诈骗罪并无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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