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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是什么?武装叛乱暴乱罪的规定是什么

发表时间:2026-08-20 10:31:43     来源:刑事律师网     阅读: 4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刑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是什么?武装叛乱暴乱罪的规定是什么,希望能帮助大家。

第一百零四条【武装叛乱、暴乱罪】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策动、胁迫、勾引、收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进行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条文基本解读

刑法分则》第一百零四条【武装叛乱、暴乱罪】规定了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行为的刑事责任。该罪名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罪章节,是刑法中危害性最为严重的犯罪之一。从条文内容来看,本罪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一) 罪名定义

武装叛乱、暴乱罪是指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行为。该罪名是选择性罪名,具体表现为两种形式:武装叛乱和武装暴乱。

1.武装叛乱:指行为人使用武器装备等武力手段,以投靠或意图投靠境外组织或境外敌对势力为背景,公然反抗国家和政府的行为。

2.武装暴乱:指行为人没有投靠境外组织或境外敌对势力的意图或目的,而是直接采取武装形式与国家或政府进行对抗的暴力骚乱行为。

(二) 构成要件

1.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安全,即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武装叛乱、暴乱行为直接威胁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破坏国家的统一和政治稳定,是对国家根本利益的严重侵害。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行为。具体包括:

• "组织":指为武装叛乱、暴乱而安排分散的人使之具有一定的系统性和整体性,如纠集人员、建立组织体系等。

• "策划":指为武装叛乱、暴乱而暗中密谋、筹划,属于犯罪预备阶段的行为,如制定行动计划、确定时间地点等。

• "实施":指已经着手,正式开始实行武装叛乱、暴乱的活动,如使用武器进行袭击、破坏公共设施等。

"武装形式"是本罪的重要特征,是指行为人装备有武器,包括枪支、刀具、棍棒、爆炸物等足以杀伤人身或毁坏财物的器械。值得注意的是,即使武器未实际使用,仅携带武器参与叛乱或暴乱活动,也构成本罪。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能构成本罪。这包括中国公民、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实践中,本罪多由多人或组织共同实施,单个人单独实施武装叛乱或暴乱的行为较为罕见。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危害国家安全,仍然积极追求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行为人具有推翻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目的,这是本罪与其他暴力犯罪的根本区别。主观动机可能包括政治诉求、民族分裂、宗教极端等,但无论动机如何,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三) 行为特征

1.武装性:必须使用武器进行暴力对抗,这是本罪与一般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妨害公务罪等暴力犯罪的本质区别。根据权威刑法注释,即使行为人使用的是大刀、长矛等非致命性武器,只要其性质足以构成武装对抗,即可构成本罪。

2.组织性:本罪具有明确的组织、策划或实施特征,参与者之间通常有明确的分工协作,形成一定的组织体系。

3.行为犯属性:本罪是行为犯,只要实施了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武装暴乱的行为,不论是否得逞,也不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均构成犯罪。

4.政治目的性:本罪的行为人具有明确的政治目的,即推翻国家政权、破坏社会主义制度或分裂国家,这是本罪与一般暴力犯罪在主观目的上的根本区别。

5.特殊加重情节:策动、胁迫、勾引、收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进行武装叛乱或武装暴乱的,从重处罚;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本罪的,也应从重处罚。

二、立案标准

武装叛乱、暴乱罪的立案标准主要依据《刑法》第104条的规定,并结合本罪的行为犯属性。根据相关法律解释和司法实践,该罪的立案标准如下:

(一) 立案行为要件

1.行为性质:必须存在"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武装暴乱的行为。这里的"组织"是指为武装叛乱、暴乱而安排分散的人使之具有一定的系统性和整体性;"策划"是指为武装叛乱、暴乱而暗中密谋、筹划;"实施"是指已经着手,正式开始实行武装叛乱、暴乱的活动。

2.武装形式:行为人必须装备有武器,如枪支、刀具、棍棒、爆炸物等,以武装形式进行暴力对抗。值得注意的是,即使武器未实际使用,仅携带武器参与叛乱或暴乱活动,也构成本罪。

3.行为指向:行为必须直接指向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具有推翻国家政权、破坏社会主义制度的政治目的。

(二) 立案主体要件

根据《刑法》第104条的规定,对以下人员应立案追究:

1.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包括在犯罪集团或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首要分子,以及虽然不是首要分子,但在犯罪中实施了严重危害行为、造成恶劣后果的罪行重大者。

2.积极参加的:指主动参与武装叛乱或武装暴乱活动,在其中表现较为积极,对犯罪行为的实施起到较大推动作用的人员。

3.其他参加的:指参与程度相对较低,仅在一定程度上参与了武装叛乱或武装暴乱活动的人员。

司法实践中,单个人实施武装叛乱或武装暴乱的行为较为罕见。这是因为武装叛乱和武装暴乱通常需要多人或组织共同实施,才能形成有效的武装对抗。如果单个人实施了类似行为,可能需要根据其具体行为性质,按照其他相关罪名(如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三) 立案证据要件

1.行为证据:能够证明行为人实施了组织、策划或实施武装叛乱、暴乱行为的证据,如通讯记录、会议记录、行动计划、行动现场照片、视频监控等。

2.武装证据:能够证明行为人装备了武器的证据,如武器实物、购买记录、制造工具、携带武器的照片或视频等。

3.主观故意证据:能够证明行为人具有推翻国家政权、破坏社会主义制度或分裂国家的主观故意的证据,如言论、标语、书面材料、行为模式等。

4.行为犯证据:能够证明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组织、策划或武装对抗行为的证据,即使犯罪未得逞,也应立案。

立案标准的关键在于行为人的行为是否符合"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武装暴乱"的构成要件,而不在于是否造成实际的危害后果。只要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这些行为,无论是在密谋、策划阶段,还是已经付诸实施,都应当立案追究。

三、定罪标准

武装叛乱、暴乱罪的定罪标准主要从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两个方面进行认定。根据《刑法》第104条的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该罪的定罪标准如下:

(一) 客观要件的证明标准

1. "组织、策划、实施"行为的证明

1.组织行为:需要证明行为人有组织人员、建立组织体系的行为,如通讯记录、会议记录、招募信息、分工安排等。

2.策划行为:需要证明行为人有策划、制定武装叛乱或武装暴乱计划的行为,如行动计划、时间地点安排、人员分工、武器准备方案等。

3.实施行为:需要证明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武装叛乱或武装暴乱的行为,如携带武器聚集、攻击政府机关、破坏公共设施、暴力对抗执法机关等。

行为犯的证明标准:根据《刑法》第104条的规定,本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武装暴乱的行为,不论是否得逞,也不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均构成犯罪。因此,在定罪时,只需要证明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这些行为即可,不要求证明犯罪已经造成实际的危害结果。

2. 武装形式的证明

需要证明行为人装备了武器,如枪支、刀具、棍棒、爆炸物等,且这些武器足以构成武装对抗。证明方式包括:

• 武器实物或照片

• 武器购买、制造或获取的证据

• 携带武器的视频或目击证言

• 使用武器的痕迹或证人证言

即使武器未实际使用,只要行为人携带武器参与叛乱或暴乱活动,也构成本罪。例如,行为人携带刀具参与武装暴乱活动,即使未实际使用,只要证明其携带行为,即可认定为武装暴乱罪。

3. 行为类型的区分

1.武装叛乱与武装暴乱的区分:根据《刑法》第104条的规定,武装叛乱与武装暴乱的主要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以境外组织或境外敌对势力为背景。具体而言:

◦ 武装叛乱:行为人使用武器装备等武装形式,以投靠或意图投靠境外组织或境外敌对势力为背景,公然进行反叛国家和政府的行为。

◦ 武装暴乱:行为人没有投靠或意图投靠境外组织或境外敌对势力的意图或目的,而是直接采取武装形式与国家和政府进行对抗的暴力骚乱行为。

2.武装叛乱与持械聚众叛乱的区别:武装叛乱并不完全等同于持械聚众叛乱。持械聚众叛乱可能没有推翻国家政权的政治目的,而武装叛乱则具有明确的政治目的。

(二) 主观要件的证明标准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危害国家安全,仍然积极追求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证明主观故意的方式包括:

1.直接证据:行为人自己承认具有推翻国家政权、破坏社会主义制度的主观故意的供述。

2.间接证据推定:通过行为人的客观行为,结合其言论、行为模式、与境外势力的联系等间接证据,推定其具有主观故意。例如:

◦ 行为人多次发表反政府言论

◦ 行为人参与制定反政府计划

◦ 行为人与境外敌对势力有联系

◦ 行为人积极携带武器参与活动

◦ 行为人攻击国家政权机关或设施

3.排除合理怀疑:根据"无罪推定"原则,证明行为人具有主观故意的证据必须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不能仅凭推测或怀疑就认定行为人具有主观故意。

(三) 定罪排除标准

在认定武装叛乱、暴乱罪时,需要注意与以下罪名的区分:

1.与妨害公务罪的界限:妨害公务罪的行为指向往往具有特定性,即针对某个具体的正在依法执行公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武装叛乱、暴乱罪的行为指向则是整个国家政权,具有随机性和不确定性。此外,妨害公务罪的主观方面可以是间接故意,而武装叛乱、暴乱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

2.与一般群众闹事的区别:一般群众闹事可能是由于对政策的不了解或对某些问题的不满,但不具有危害政权的目的。即使群众闹事中有冲击国家机关、殴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行为,只要不具有武装形式和危害国家安全的目的,也不构成本罪。

3.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区别: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行为人不具有推翻国家政权的政治目的,其行为主要是为了发泄不满或达到其他非政治目的,且不要求必须采取武装形式。

四、量刑标准

《刑法》第104条对武装叛乱、暴乱罪的量刑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具体如下:

(一) 主刑量刑标准

根据《刑法》第104条第一款的规定,武装叛乱、暴乱罪的量刑标准分为以下三档:

1.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首要分子":根据《刑法》第97条的规定,是指在犯罪集团或者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 "罪行重大":是指在犯罪中实施了严重危害行为、造成恶劣后果的犯罪分子,如直接导致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重要设施被毁等。

2.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积极参加":是指主动参与武装叛乱、暴乱活动,在其中表现较为积极,对犯罪行为的实施起到较大推动作用的人员。

3.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 "其他参加":是指参与程度相对较低,仅在一定程度上参与了武装叛乱、暴乱活动的人员。

(二) 从重处罚情节

根据《刑法》第104条第二款和第106条的规定,以下情节应从重处罚:

1.策动、胁迫、勾引、收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进行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 这里的"策动"是指通过策划、鼓动,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实施武装叛乱或武装暴乱行为。

◦ "胁迫"是指威胁、强迫或者控制他人参与犯罪活动。

◦ "勾引"是指利用名利、地位、色情等手段,引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实施武装叛乱或武装暴乱的行为。

◦ "收买"是指用金钱、物质或其他利益笼络人心,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实施武装叛乱或武装暴乱的行为。

2.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本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三) 死刑适用标准

根据《刑法》第113条的规定,对本章上述危害国家安全罪行中,除第103条第二款(煽动分裂国家罪)、第105条(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第107条(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第109条(叛逃罪)外,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

武装叛乱、暴乱罪是可适用死刑的危害国家安全罪之一。适用死刑需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危害特别严重:指对国家和人民造成了特别严重的危害后果,如大规模人员死亡、重要国家机关被摧毁、重要基础设施被破坏、国家政权受到严重威胁等。

2.情节特别恶劣:指行为人的行为手段特别残忍、动机特别极端、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造成特别恶劣的社会影响等。

在司法实践中,死刑的适用坚持"少杀慎杀"的原则,只有对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性质特别恶劣、对国家安全造成极其严重危害的犯罪分子,才考虑适用死刑。

(四) 附加刑适用标准

1.剥夺政治权利:根据《刑法》第56条的规定,对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这意味着无论处何种主刑,都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2.没收财产:根据《刑法》第113条的规定,犯本章之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这里的"可以"是任意性规定,即由法院根据案情裁量决定是否并处没收财产。

(五) 量刑考量因素

在具体量刑时,法院会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行为人的地位和作用: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是确定量刑档次的主要依据。首要分子或罪行重大者、积极参加者、其他参加者的区分,直接影响量刑幅度。

2.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包括犯罪的规模、持续时间、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犯罪手段的残忍程度、犯罪后果的严重程度等。

3.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包括行为人的犯罪动机、对危害后果的认识程度、犯罪前科情况等。

4.行为人的悔罪表现:包括自首、坦白、立功、悔罪态度、赔偿损失、取得谅解等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5.犯罪的社会影响:包括犯罪行为造成的社会恐慌程度、对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影响等。

五、定案证据

武装叛乱、暴乱罪的定案证据需要全面、客观、及时地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根据《刑法》第104条的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该罪的定案证据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一) 证据类型

1.物证: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如武器(枪支、刀具、棍棒、爆炸物等)、密谋文件、资金记录、破坏的公共设施残骸等。

2.书证: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文字材料,如组织架构图、行动计划、通讯记录、境外勾结协议、煽动性宣传材料等。

3.证人证言:了解案件情况的证人提供的陈述,如参与者证词、目击者证词、知情人士证词等。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案件情况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包括承认犯罪事实或提出辩解。

5.鉴定意见:对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出具的书面意见,如对武器的鉴定、对通讯内容的鉴定、对破坏现场的鉴定等。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等进行勘验、检查、辨认或侦查实验时所作的记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录音、录像、电子数据等,如通讯记录、社交媒体内容、网络聊天记录、监控录像等。

(二) 证据收集要求

1.程序合法性: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国家安全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要求,证据的收集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如搜查需持证并由两人以上进行、电子数据需附完整性校验值等。

2.证据完整性:证据应当完整、真实、可靠,能够反映案件的客观事实。

3.境外证据审查:对于来自境外的证据,应当特别重视其合法性审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77条的规定,对来自境外的证据材料,人民检察院应当随案移送有关材料来源、提供人、提取人、提取时间等情况的说明。经法院审查,相关证据材料能够证明案件事实且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材料来源不明或者真实性无法确认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4.电子数据取证:对于电子数据证据,应当严格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规则》的规定执行,确保电子数据的完整性、原始性和可验证性。

(三) 证据证明标准

1.主观故意的证明:根据《刑法》第14条的规定,证明主观故意的证据应当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主观故意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证明:

◦ 行为人自己承认具有推翻国家政权、破坏社会主义制度的主观故意的供述。

◦ 通过行为人的客观行为,结合其言论、行为模式、与境外势力的联系等间接证据,推定其具有主观故意。例如:

▪ 行为人多次发表反政府言论。

▪ 行为人参与制定反政府计划。

▪ 行为人与境外敌对势力有联系。

▪ 行为人积极携带武器参与活动。

▪ 行为人攻击国家政权机关或设施。

◦ 根据"事实推定"规则,通过基础事实推定行为人的主观故意。例如,行为人携带武器参与有明确反政府目的的活动,可以推定其具有主观故意。

2.行为犯的证明:证明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组织、策划或武装对抗行为的证据。即使犯罪未得逞,只要证明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这些行为,就可以认定犯罪既遂。

3.行为类型的证明:证明行为人实施的是武装叛乱还是武装暴乱的证据。对于武装叛乱,需要证明行为人与境外组织或敌对势力存在联系;对于武装暴乱,则需要证明其主要是针对国家政权的直接对抗。

4.行为人地位和作用的证明:证明行为人在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的证据,如组织策划的证据、实施暴力行为的证据、提供物资支持的证据等,用于确定行为人属于首要分子、罪行重大者、积极参加者还是其他参加者。

5.从重处罚情节的证明:证明策动、胁迫、勾引、收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特定人员参与武装叛乱或暴乱的证据,以及证明与境外势力勾结的证据。

(四) 证据链构建

在武装叛乱、暴乱罪的定案证据构建中,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证据的相互印证:各证据之间应当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避免证据孤证。

2.证据的排除合理怀疑:证据应当能够排除合理怀疑,证明行为人实施了武装叛乱或武装暴乱的行为,并具有相应的主观故意。

3.境外证据的特殊审查:对于来自境外的证据,应当特别重视其合法性审查,包括证据来源是否合法、手续是否齐备、证据的移交、保管、转换等程序是否连续、规范等。

4.电子数据证据的完整性:电子数据证据应当附有完整性校验值、访问日志等,以证明电子数据在收集、存储、传递过程中未被篡改。

5.主观故意的证明:主观故意的证明应当结合行为人的客观行为、言论、行为模式等多方面因素,进行全面分析,避免仅凭单一证据推定行为人具有主观故意。

六、结论

武装叛乱、暴乱罪是刑法中危害国家安全罪中的一种严重犯罪,具有明确的政治目的和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从刑法学家和专业辩护律师的角度看,对该罪的认定应当严格遵循罪刑法定原则,确保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定罪准确、量刑适当。

在立案阶段,应当严格按照《刑法》第104条的规定,对实施武装叛乱、暴乱行为的首要分子、罪行重大者、积极参加者及其他参与者均应立案追究,但不应随意扩大立案范围,避免将一般暴力犯罪认定为武装叛乱、暴乱罪。

在定罪阶段,应当严格审查行为人的客观行为和主观故意,确保证据能够排除合理怀疑,证明行为人确实实施了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武装暴乱的行为,并具有相应的主观故意。

在量刑阶段,应当根据行为人在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主观恶性的高低、悔罪表现的好坏以及犯罪的社会影响等因素,综合确定适当的刑罚幅度。对于策动特定人员参与或与境外势力勾结的从重处罚情节,应当严格把握,确保从重处罚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和事实基础。

在证据收集和审查阶段,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收集证据,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对于境外证据和电子数据证据,应当特别重视其审查,确保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避免证据瑕疵影响案件定性。

总之,武装叛乱、暴乱罪的认定是一项严肃的法律工作,需要刑法学家和专业辩护律师共同参与,确保法律的正确适用,维护国家的安全和社会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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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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