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刑事律师事务所-提供刑事辩护找律师,取保候审、无罪辩护、律师咨询、二审改判

擅长重大案件辩护事务,成功案例多,专业资深,高校教授专家团论证被告人申诉代理!

咨询电话:15695295888
微信同号:15695295999

刑法一百零三条内容是什么?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的规定是什么

发表时间:2026-08-20 10:25:24     来源:刑事律师网     阅读: 4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刑法一百零三条内容是什么?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的规定是什么,希望能帮助大家。

第一百零三条【分裂国家罪】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煽动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条文主旨与立法背景

刑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了分裂国家罪和煽动分裂国家罪两个罪名,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罪的范畴。该罪名旨在维护国家统一这一最高法益,是刑法分则第一章中极为重要的罪名之一。分裂国家罪是指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煽动分裂国家罪是指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根据202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台独"顽固分子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该罪名在当前具有特别重要的现实意义,是打击一切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行为的法律武器。

二、条文结构与行为特征

《刑法》第一百零三条共两款:

第一款规定:"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二款规定:"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分裂国家罪的行为特征主要表现为"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具体行为:

1.组织:是指纠集、召集、组建分裂国家的犯罪集团或组织,包括通过招募、联络、建立联系网络等方式形成相对稳定的分裂组织。

2.策划:是指为分裂国家而暗中密谋、制定行动方案、计划、策略等,处于犯罪预备阶段。

3.实施:是指将分裂国家的计划、方案等具体付诸行动,是犯罪的实行阶段。

这些行为可以是暴力性质的,也可以是非暴力性质的,如通过政治、法律、经济等手段实现分裂目的。

煽动分裂国家罪的行为特征表现为"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

1.煽动方式:包括语言、文字、图像、音像、网络等多种形式。

2.煽动对象:针对不特定多数人,即公开或秘密地向多人进行煽动。

3.煽动内容:必须是以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为目的的言论、文字、图像等内容。

4.煽动效果:不要求被煽动者实际接受煽动内容并实施分裂国家行为,只要实施了煽动行为即构成本罪。

三、立案标准

分裂国家罪的立案标准主要依据《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和《意见》的规定:

1.立案行为类型:

◦ 发起、建立"台独"分裂组织,策划、制定分裂行动纲领、计划、方案的

◦ 通过制定、修改、解释、废止台湾地区相关规定或"公民投票"等方式,图谋改变台湾是中国一部分的法律地位的

◦ 通过推动台湾加入仅限主权国家参加的国际组织,或对外进行官方往来、军事联系等方式,图谋在国际社会制造"两个中国"、"一中一台"、"台湾独立"的

◦ 利用职权在教育、文化、历史、新闻传媒等领域大肆歪曲、篡改台湾是中国一部分的事实,或打压支持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和国家统一的政党、团体、人员的

◦ 其他图谋将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行为

2.立案主体认定:

◦ 首要分子:在"台独"分裂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

◦ 罪行重大:直接参与实施"台独"分裂组织主要分裂活动的;实施分裂活动后果严重、影响恶劣的;其他在分裂活动中起重大作用的

◦ 积极参加:多次参与分裂组织活动的;在分裂组织中起骨干作用的;积极协助首要分子实施组织、领导行为的;其他积极参加的

◦ 其他参加: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行为,但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3.立案情节要求:

◦ 分裂国家罪属于行为犯,不要求造成实际危害结果

◦ 只要实施了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之一,即构成本罪

◦ 该罪的立案标准具有普遍性,不仅适用于"台独"分裂活动,也适用于其他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

煽动分裂国家罪的立案标准依据《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和《意见》的规定:

1.立案行为类型:

◦ 顽固宣扬"台独"分裂主张及其分裂行动纲领、计划、方案的

◦ 其他煽动将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行为

2.立案情节要求:

◦ 煽动分裂国家罪也是行为犯,不要求被煽动者实际接受或实施分裂国家行为

◦ 只要实施了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即构成本罪

◦ 若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或造成特别恶劣影响的,应认定为"罪行重大"

四、定罪标准

(一)分裂国家罪的定罪标准

1.主体要件:

◦ 主体性质: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 国籍要求:中国公民、外国公民或无国籍人均可构成

◦ 组织形式:本罪为必要共同犯罪,只能由多数人共同实施

◦ 身份特征:在司法实践中,实施分裂国家罪的,多为窃据党、政、军重要职位的野心家、阴谋家和反动的民族主义者

2.主观要件:

◦ 主观形态: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结果,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

◦ 主观目的:必须具有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明确目的

◦ 动机不影响定罪:动机多样,如民族分裂主义、地方割据野心等,但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 故意内容: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并积极实施

3.客观要件:

◦ 行为类型: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

◦ 行为表现:

▪ 组织:建立、领导分裂国家的犯罪集团,指挥犯罪活动

▪ 策划:为实施分裂国家而密谋商议、制定行动方案、纲领、步骤和流程

▪ 实施:将分裂国家的计划付诸实际行动

◦ 行为程度:实施了组织、策划、实施行为之一即可构成本罪,不要求三种行为都同时具备

◦ 行为性质:行为具有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实质内容,如建立"台湾民族党"、推动"法理台独"等

4.客体要件:

◦ 直接客体:国家的统一

◦ 同类客体:国家安全

◦ 法益侵害:本罪直接侵害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国家统一

◦ 侵害方式:通过分裂国家的方式侵害国家安全

(二)煽动分裂国家罪的定罪标准

1.主体要件:

◦ 主体性质: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 国籍要求:中国公民、外国公民或无国籍人均可构成

◦ 组织形式:本罪为任意共同犯罪,单个人即可构成

◦ 身份特征:在司法实践中,实施煽动分裂国家罪的,多为具有较大社会影响力或传播渠道的人员,如媒体从业者、网络名人、知识分子等

2.主观要件:

◦ 主观形态: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煽动他人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结果,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 主观目的:必须具有煽动他人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目的

◦ 动机多样性:动机可以是民族分裂主义、地方分离主义、政治报复等,但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 故意内容: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并积极实施

3.客观要件:

◦ 行为类型: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

◦ 行为表现:

▪ 以语言、文字、图像、音像、网络等方式进行煽动

▪ 发表分裂国家的言论、编写分裂国家的材料、制作分裂国家的宣传品等

◦ 行为程度:只要实施了煽动行为,即构成本罪,不要求煽动取得成效或造成实际危害结果

◦ 行为性质:行为具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实质内容,如顽固宣扬"台独"分裂主张等

4.客体要件:

◦ 直接客体:国家的统一

◦ 同类客体:国家安全

◦ 法益侵害:本罪直接侵害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国家统一

◦ 侵害方式:通过煽动他人分裂国家的方式侵害国家安全

五、量刑标准

(一)分裂国家罪的量刑标准

1.主刑配置:

◦ 首要分子或罪行重大者: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积极参加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其他参加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2.加重处罚情形:

◦ 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

◦ 与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分裂国家行为的,依照本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 分裂国家罪的加重处罚事由主要包括:

▪ 造成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严重损害的后果

▪ 引起国内严重动乱

▪ 与境外势力勾结,危害国家安全

▪ 在分裂国家活动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

3.从宽处罚情形:

◦ 被告人有自首、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对于在分裂国家犯罪集团中起次要作用或辅助作用的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对于犯罪中止的,应当减轻处罚

4.附加刑适用:

◦ 剥夺政治权利: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 没收财产:犯本章之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二)煽动分裂国家罪的量刑标准

1.主刑配置:

◦ 一般主体: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 首要分子或罪行重大者: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2.加重处罚情形:

◦ 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造成特别恶劣影响的

◦ 与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煽动分裂国家行为的,依照本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 在煽动分裂国家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

3.从宽处罚情形:

◦ 被告人有自首、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以不予追究

4.附加刑适用:

◦ 剥夺政治权利: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 没收财产:煽动分裂国家罪的条文未明确并处没收财产,实践中一般不适用

六、定案证据要求

《文物藏品定级标准》作为我国文物保护管理的基础性规范,构建了从珍贵文物(一至三级)到一般文物的完整分类体系。

(一)证据种类与收集

分裂国家罪的定案证据主要包括:

1.书证:

◦ 分裂国家的纲领、计划、方案等文字材料

◦ 分裂组织的章程、成员名单、联络方式等文件

◦ 分裂活动的资金来源、流向等财务凭证

◦ 与境外势力勾结的信件、电报、电子邮件等

2.物证:

◦ 分裂组织的旗帜、标志、徽章等

◦ 分裂活动使用的武器、装备等

◦ 分裂宣传使用的印刷品、音像制品等

◦ 其他能够证明分裂国家行为的实物证据

3.视听资料:

◦ 分裂活动的录音、录像

◦ 分裂宣传的音像制品

◦ 煽动分裂的演讲、广播、电视节目等

4.电子数据:

◦ 网络平台上的分裂言论

◦ 即时通讯工具中的密谋聊天记录

◦ 电子邮件、短信等电子通讯内容

◦ 电子数据需符合《电子数据取证规则》要求,如原始存储介质封存、计算完整性校验值等

5.证人证言:

◦ 同案犯的供述和辩解

◦ 受害人的陈述

◦ 知情人士的证言

◦ 证人证言需排除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方式

6.鉴定意见:

◦ 分裂宣传材料的煽动性分析

◦ 电子数据真实性鉴定

◦ 语言、文字内容的鉴定

煽动分裂国家罪的定案证据主要包括:

1.书证:

◦ 分裂国家的言论、文章、传单等文字材料

◦ 分裂宣传的印刷品、出版物等

◦ 分裂活动的策划文件、会议记录等

2.视听资料:

◦ 分裂言论的录音、录像

◦ 分裂宣传的音像制品

◦ 煽动分裂的演讲、广播、电视节目等

3.电子数据:

◦ 网络平台上的分裂言论

◦ 即时通讯工具中的煽动信息

◦ 电子邮件、短信等电子通讯内容

◦ 网络传播的点击量、转发量等数据

4.证人证言:

◦ 被煽动者的证言

◦ 知情人士的证言

◦ 网络用户的证言等

5.鉴定意见:

◦ 分裂言论的煽动性分析

◦ 电子数据真实性鉴定

◦ 语言、文字内容的鉴定等

(二)证据标准与审查

1.证据合法性审查:

◦ 证据收集程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 电子数据需原始存储介质封存,计算完整性校验值,制作备份等

◦ 境外证据需经公证、认证或符合《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附加证明书要求

◦ 对于采取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应当依法予以排除

2.证据真实性审查:

◦ 证据内容必须真实可靠

◦ 电子数据需通过技术手段确保其未被篡改或污染

◦ 境外证据需审查其来源是否清晰可靠,内容是否真实客观

◦ 对于存在更改迹象的书证、物证,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

3.证据关联性审查:

◦ 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存在直接或间接的关联

◦ 证据必须能够证明行为人具有分裂国家或煽动分裂国家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

◦ 证据必须能够证明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4.证据确实、充分标准:

◦ 认定的案件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 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 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 只有犯罪嫌疑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案件事实

◦ 没有犯罪嫌疑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案件事实

(三)证据链条构建

分裂国家罪的证据链条构建应当包括:

1.主体证据链:

◦ 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

◦ 被告人社会背景、职业经历等材料

◦ 被告人与分裂组织的关联证明材料

◦ 被告人在分裂组织中的地位和作用证明材料

2.主观故意证据链:

◦ 被告人自白或供述

◦ 被告人的言论、文章、演讲等

◦ 被告人与境外势力勾结的证据

◦ 被告人行为模式与分裂国家目的的关联性证明

3.客观行为证据链:

◦ 组织分裂国家的证据(如成立分裂组织、招募成员等)

◦ 策划分裂国家的证据(如制定分裂计划、策略等)

◦ 实施分裂国家的证据(如具体实施分裂活动的行为)

◦ 证据之间必须相互印证,形成完整闭环

4.危害结果证据链:

◦ 分裂国家行为的潜在危害性证明

◦ 分裂国家行为的实际影响证明

◦ 分裂国家行为与危害国家安全的关联性证明

◦ 证据必须能够排除合理怀疑,形成唯一性结论

煽动分裂国家罪的证据链条构建应当包括:

1.主体证据链:

◦ 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

◦ 被告人社会背景、职业经历等材料

◦ 被告人与煽动分裂活动的关联证明材料

◦ 被告人传播渠道的证明材料

2.主观故意证据链:

◦ 被告人自白或供述

◦ 被告人的言论、文章、演讲等

◦ 被告人行为模式与煽动分裂目的的关联性证明

◦ 证据必须能够证明被告人具有煽动他人分裂国家的故意

3.客观行为证据链:

◦ 煽动分裂国家的具体行为证据(如发表言论、制作宣传品等)

◦ 煽动行为的传播方式和范围证据(如网络、媒体、印刷等)

◦ 煽动行为的影响证据(如点击量、转发量、受众反应等)

◦ 证据之间必须相互印证,形成完整闭环

4.危害结果证据链:

◦ 煽动行为的潜在危害性证明

◦ 煽动行为的实际影响证明

◦ 煽动行为与危害国家安全的关联性证明

◦ 证据必须能够排除合理怀疑,形成唯一性结论

七、实务辩护要点

从专业辩护律师的角度,对分裂国家罪和煽动分裂国家罪案件的辩护应当关注以下要点:

(一)主体要件辩护

1.主体资格审查:

◦ 审查被告人的身份信息、职业背景、社会关系等,确认其是否符合分裂国家罪或煽动分裂国家罪的主体要件

◦ 审查被告人在分裂国家或煽动分裂国家活动中的实际地位和作用,确认其是否属于"首要分子"、"罪行重大"、"积极参加"或"其他参加"

◦ 对于境外证据,应当审查其是否符合证据资格,如是否经过公证、认证或符合《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附加证明书要求

2.组织形式争议:

◦ 对于分裂国家罪,应当审查其是否属于必要共同犯罪,是否存在组织形式上的争议

◦ 对于煽动分裂国家罪,应当审查其是否属于任意共同犯罪,是否存在单个人实施的可能性

(二)主观要件辩护

1.主观故意排除:

◦ 审查被告人的言论、行为是否具有明确的分裂国家或煽动分裂国家的故意

◦ 审查被告人的行为是否可能被误解为一般的政治批评或言论自由

◦ 对于存在间接证据的情形,应当审查其是否能够形成对主观故意的唯一性结论

2.动机与目的区分:

◦ 区分被告人的动机与目的,确认其是否具有分裂国家或煽动分裂国家的目的

◦ 审查是否存在其他合理动机,如民族自决、地方自治等,与分裂国家的目的是否存在本质区别

(三)客观要件辩护

1.行为性质争议:

◦ 审查被告人的行为是否符合"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的行为特征

◦ 审查被告人的行为是否符合"煽动"分裂国家的行为特征,确认其是否属于单纯的语言表达

◦ 对于网络言论,应当审查其是否具有煽动性,是否可能导致他人产生分裂国家的意图

2.行为程度辩护:

◦ 审查被告人的行为在分裂国家或煽动分裂国家活动中的程度,确认其是否属于"首要分子"、"罪行重大"或一般参与者

◦ 对于存在间接证据的情形,应当审查其是否能够形成对行为程度的唯一性结论

3.危害结果辩护:

◦ 审查分裂国家或煽动分裂国家的行为是否已经造成实际危害结果

◦ 审查行为是否仅停留在预备阶段,尚未进入实施阶段

◦ 对于行为犯,应当确认其是否已经实施了法定行为,还是仅处于准备阶段

(四)证据审查与排除

1.非法证据排除:

◦ 审查证据收集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存在刑讯逼供、非法搜查、扣押等情形

◦ 对于电子数据,应当审查其是否符合《电子数据取证规则》的要求,原始存储介质是否被封存,完整性校验值是否被计算等

◦ 对于境外证据,应当审查其是否符合证据资格,是否经过公证、认证或符合《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附加证明书要求

2.证据真实性质疑:

◦ 对于书证,应当审查其是否被篡改或伪造,是否有更改迹象且无法作出合理解释

◦ 对于物证,应当审查其是否被污染或替换,是否与原物一致

◦ 对于视听资料,应当审查其是否被剪辑或修改,是否反映了原始内容

◦ 对于电子数据,应当审查其是否被篡改或污染,是否保持了原始状态

3.证据关联性质疑:

◦ 审查证据是否与案件事实存在直接或间接的关联

◦ 审查证据是否能够证明行为人具有分裂国家或煽动分裂国家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

◦ 审查证据是否能够证明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五)量刑辩护策略

1.量刑档次辩护:

◦ 审查被告人在分裂国家或煽动分裂国家活动中的实际地位和作用,确认其应当属于哪个量刑档次

◦ 对于"首要分子"或"罪行重大"的认定,应当审查其是否确实符合刑法总则和分则的相关规定

◦ 对于"积极参加"或"其他参加"的认定,应当审查其参与程度和危害程度

2.从宽处罚情节挖掘:

◦ 挖掘被告人的自首、立功等从宽处罚情节

◦ 确认是否存在犯罪中止、从犯等从宽处罚情形

◦ 审查被告人的悔罪表现,确认其是否真诚悔罪并采取措施减轻、消除危害后果

3.附加刑辩护:

◦ 审查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 审查没收财产的适用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特别是分裂国家罪的没收财产是否仅针对犯罪所得,还是可以没收全部个人财产

◦ 对于没收财产,应当审查其是否属于被告人个人所有财产,是否应当保留其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必须的生活费用

八、结论

分裂国家罪和煽动分裂国家罪是我国刑法中维护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的极为重要的罪名。从刑法学家的角度看,这两个罪名的设立体现了我国法律对国家核心利益的坚决维护,也反映了刑法在保障国家安全方面的功能和价值。从专业辩护律师的角度看,这两个罪名的构成要件和证据要求极为严格,需要在司法实践中严格把握,避免扩大化或不当适用。

在司法实践中,应当坚持罪刑法定原则,严格审查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确保定罪量刑准确无误。对于分裂国家罪,应当严格区分"首要分子"、"罪行重大"、"积极参加"和"其他参加",做到罚当其罪。对于煽动分裂国家罪,应当特别注意审查其与言论自由的界限,确保不因一般的言论表达而被不当追究刑事责任。

总之,分裂国家罪和煽动分裂国家罪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为打击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既严格依法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又切实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以上就是关于:刑法一百零三条内容是什么?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的规定是什么的内容,如有其他疑惑,可以随时咨询专业刑事律师团队为您答疑解惑!

版权申明:本文是由南京刑事律师事务所原创,转载请保留连接:http://www.wqlsw.cn/fzgd/6183.html
律师推荐
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南京刑事律师苏ICP备140157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