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脱逃罪涉及的刑法规定及相关司法文件

发表时间:2017-11-10 11:00:38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1304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脱逃罪涉及的刑法规定及相关司法文件,希望能帮助大家。

  刑法条文

  第三百一十六条第一款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脱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解释及司法解释性文件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关于审理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中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节录)(1988年10月19日 (1988]军法发字第34号印发)

  五、关于军人在临时看管期间逃跑的,能否以脱逃罪论处问题

  脱逃罪是指被依法逮捕、关押的犯罪分子,从羁押、改造场所或者在押解途中逃走的行为。军队的临时看管仅是一项行政防范措施。因此,军人在此期间逃跑的,不构成脱逃罪。但在查明他确有犯罪行为后,他的逃跑行为可以作为情节在处刑时予以考虑。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狱内刑事案件立案标准(节录)(2001年3月9日司法部令第64号发布施行)

  第二条监狱发现罪犯有下列犯罪情形的,应当立案侦查:

  (二十四)狱内在押罪犯以各种方式逃离监狱警戒区域的(脱逃案)o

  第三条情节、后果严重的下列案件,列为重大案件:

  (七)以挟持人质等暴力手段脱逃,造成人员重伤的。

  (十二)罪犯三人以上集体脱逃的。

  (十三)尚未减刑的死缓犯、无期徒刑犯脱逃的;剩余执行刑期15年以上的罪犯脱逃的;其他被列为重要案犯的罪犯脱逃的。

  第四条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的下列案件,列为特别重大案件:

  (八)挟持人质,造成人质死亡的。

  法律适用指导性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因错判在服刑期“脱逃”后确有犯罪其错判服刑期限可否与后判刑期折抵问题的电话答复(1983年8月31日)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3年8月12日鄂法研字[83)第19号《对因错判在服刑期“脱逃”后确有犯罪其错判服刑期限可否与后判刑期折抵的请示》已收悉。刑事律师同意你院报告中所提出的意见,即:对被错判徒刑的在服刑期间“脱逃”的行为,可不以脱逃论罪判刑;但在脱逃期间犯罪的,应依法定罪判刑;对被错判已服刑的日期与后来犯罪所判处的刑期不宜折抵,可在量刑时酌情考虑从轻或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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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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