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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刑法规定及相关司法文件

发表时间:2017-11-10 10:35:39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765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刑法规定及相关司法文件,希望能帮助大家。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刑法规定及相关司法文件

  刑法条文

  第四百零二条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解释及司法解释性文件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节录)(2006年7月26日 高检发释字[2006)2号)

  一、渎职犯罪案件

  (十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第四百零二条)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是指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监察等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对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案件不移交的;

  2.不移交刑事案件涉及3人次以上的;

  3.司法机关提出意见后,无正当理由仍然不予移交的;

  4.以罚代刑,放纵犯罪嫌疑人,致使犯罪嫌疑人继续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5.行政执法部门主管领导阻止移交的;

  6.隐瞒、毁灭证据,伪造材料,改变刑事案件性质的;

  7.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牟取本单位私利而不移交刑事案件,情节严重的;

  8.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附 则

  (一)本规定中每个罪案名称后所注明的法律条款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条款。

  (二)本规定所称“以上”包括本数;有关犯罪数额“不满”,是指已达到该数额百分之八十以上的。

  (五)本规定中的“徇私舞弊”,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徇私情、私利,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伪造材料,隐瞒情况,弄虚作假的行为。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公安部关于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适用法律和政策有关问题的意见(节录)(2000年3月17日 公通字[2000) 25号印发)

  六、关于不解救或者阻碍解救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等渎职犯罪

  对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解救职责,或者袒护、纵容甚至支持买卖妇女、儿童,为买卖妇女、儿童人员通风报信,或者以其他方法阻碍解救工作的,要依法处理:

  (三)行政执法人员徇私情、私利,伪造材料,隐瞒情况,弄虚作假,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以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移送人民检察院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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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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