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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的刑事法规

发表时间:2017-11-08 14:53:12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683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的刑事法规,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八条(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招收公务员、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2006年7月26日 高检发释字[2006]2号)(节录)

  (三十四)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案(第四百一十八条)

  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招收公务员、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招收的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徇私舞弊,利用职务便利,伪造、变造人事、户口档案、考试成绩或者其他影响招收工作的有关资料,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上述材料而予以认可的;

  2.徇私舞弊,利用职务便利,帮助5名以上考生作弊的;

  3.徇私舞弊招收不合格的公务员、学生3人次以上的;

  4.因徇私舞弊招收不合格的公务员、学生,导致被排挤的合格人员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5.因徇私舞弊招收公务员、学生,导致该项招收工作重新进行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以上就是关于: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的刑事法规的内容,如有其他疑惑,可以随时咨询我们的刑事律师团队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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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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