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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法律规定

发表时间:2017-11-07 13:45:09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743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辩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法律规定,希望能帮助大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童的规定(二)》(2010年5月7日)(节录)

  第十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以上就是关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法律规定的内容,如有其他疑惑,可以随时咨询我们的刑事律师团队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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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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