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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的刑法规定

发表时间:2020-11-23 13:20:51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905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辩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的刑法规定,希望能帮助大家。

  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挺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披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以上就是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的刑法规定的内容,如有其他疑惑,可以随时咨询我们的刑事律师团队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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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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