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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的刑事责任

发表时间:2017-10-27 13:10:30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1003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的刑事责任,希望能帮助大家。

  根据《刑法》第280条第2款的规定,犯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根据2009年12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第1款的规定,为信用卡申请人制作、提供虚假的财产状况、收入、职务等资信证明材料,涉及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280条的规定,以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定罪处罚。根据2001年7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关于办理伪造、贩卖伪造的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明刑事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对于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学历、学位证明的行为,应当依照《刑法》第280条第2款的规定,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定罪处罚。明知是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的学历、学位证明而贩卖的,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的共犯论处。有学者认为,明知是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的学历、学位证明而贩卖的,只有事前与伪造者通谋的,才能认定为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的共犯;如果在伪造者伪造学历、学位证明后再贩卖的,即使明知为伪造的学历、学位证明,也不能认定为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的共犯。南京刑事辩护律师人未,从该司法解释规定的精神看,只要行为人知道是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的学历、学位证明而仍然贩卖的,无论行为人事前是否与伪造者通谋,均不影响构成本罪的共犯。当然,这是否符合《刑法》总则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还有待于进一步研究。

  刑法条文

  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司法解释及司法解释性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节录)(2009年12月3日 法释[ 2009] 19号 自2009年12月16日起施行)

  第四条第一款为信用卡申请人制作、提供虚假的财产状况、收入、职务等资信证明材料,涉及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或者涉及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分别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伪造、贩卖伪造的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明刑事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1年7月3日 法释[2001] 22号 自2001年7月5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处伪造、贩卖伪造的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明的犯罪活动,现就办理这类案件适用法律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对于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学历、学位证明的行为,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定罪处罚。

  明知是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的学历、学位证明而贩卖的,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的共犯论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公安部关于对伪造学生证及贩卖、使用伪造学生证的行为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节录)(2002年6月26日 公刑[2002) 1046号)铁道部公安局:

  你局《关于对伪造、贩卖、使用假学生证的行为如何认定处罚的请示》(公法[2002J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对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学生证的行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0条第2款的规定,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立案侦查。

  二、对明知是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的学生证而贩卖的,应当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的共犯立案侦查;对贩卖伪造的学生证,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应当就其明知是伪造的学生证而购买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4条第(一)项的规定,以明知是赃物而购买处罚。

  法律适用指导性文件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2002年9月25日 [2002]高检研发第18号)山东省人民检察院研究室:

  你院《关于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能否构成诈骗罪的请示》(鲁检发研字[ 2001]第1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所侵害的主要是人民法院正常的审判活动,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不宜以诈骗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伪造证据时,实施了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以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有指使他人作伪证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妨害作证罪追究刑事责任。

  此复

以上就是关于: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的刑事责任的内容,如有其他疑惑,可以随时咨询我们的刑事律师团队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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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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