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提供刑事辩护找律师,取保候审、无罪辩护、法律咨询、二审改判

专注重大案件辩护事务,成功案例多,经验丰富,专业律师团队提供被告人刑事代理!

咨询电话:15695295888
               15695295999

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刑事责任

发表时间:2017-10-27 13:13:09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679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刑事责任,希望能帮助大家。

  根据《刑法》第280条第1款的规定,犯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里的“情节严重”主要是指以下情形:

  (1)盗窃、抢夺或者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数量较多的;

  (2)多次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

  (3)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重要的公文、证件、印章的;

  (4)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造成恶劣政治影响,严重影响国家机关声誉的;

  (5)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等等。

  刑法条文

  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就是关于: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刑事责任的内容,如有其他疑惑,可以随时咨询我们的刑事律师团队为您答疑解惑!

版权申明:本文是由南京刑事律师事务所原创,转载请保留连接:http://www.wqlsw.cn/fzgd/1412.html
律师推荐
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专业刑事律师 苏ICP备140157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