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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吸毒后丧失理智,犯罪是否免责?南京刑事辩护大状精细解

发表时间:2018-03-25 05:42:58    来源:刑事律师辩护网     阅读: 1677次

资深南京辩护律师发现很多朋友对 醉酒、吸毒后丧失理智,犯罪是否免责?南京刑事辩护大状精细解还有很多问题和疑惑,接下来南京刑事律师团队为大家详细解答,一起来看看吧,希望能帮助大家。

 
  
  众所周知,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决定了罪与非罪以及刑罚轻重,对于刑事律师来说是必须考察的重点。其中醉酒者和吸毒者的刑事责任能力问题一直是理论和实践界的难点重点问题,南京刑事律师作为在刑事司法领域执业多年的资深律师,对此有着比较深入的认识和和研究。前不久,南京刑事律师所在的刑事辩护部门展开了一场研讨会,多位青年律师向本律师求教相关问题,现将和醉酒吸毒的刑事责任能力问题相关的问答摘编如下,以飨读者。
  
  问题一:请问老师,醉酒之后犯罪,可以以丧失控制和辨认自己行为的能力为理由,免除刑事责任吗?
  
  答:不能。我国刑法已经明确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在刑事实践之中,因为人仅仅是以自己饮酒之后神志不清,无法控制和辨认自己的行为作为理由,而希望免于承担刑事责任是不会被人民法院采纳的。
  
  问题二:虽然刑法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是醉酒的情况下,一般控制辨认能力确实是有所减弱的,只是可以以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作为辩护切入点吗?
  
  答:主张醉酒的人犯罪时,其控制辨认的能力有所减弱,从而争取较轻的处罚,是有可能的。在司法实践中,在醉酒状态下实施暴力型犯罪,一般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如果醉酒者的犯罪严重程度足以判处死刑,则辩护律师可以以此为切入点,,帮其争取保命的机会。不过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不将醉酒的人控制辨认能力有所减弱的状况称之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而仅作为酌情从轻处罚的一个情节。不过,单纯的醉酒之后犯案的事实并不足以单独作为从轻处罚的情节,而应结合其他认罪悔罪情况综合考虑。
  
  问题三:请问老师,是否所有醉酒之后犯罪都承担刑事责任,是否有例外呢?
  
  答:存在例外情况的。醉酒分为两种,一种是生理性醉酒,另一种是病理性醉酒。生理性醉酒虽然有可能导致控制辨认能力减弱,但具体减弱的程度因人而异,且这一结果完全是饮酒之前可以预见的,属于自陷行为,不能作为免除刑事责任的借口。但是病理性醉酒就不同了。病理性醉酒,又称为特发性酒中毒,是指饮酒量尚不足以使一般人发生醉酒之时,饮酒人发生明显的行为和心理改变,具体可表现为冲动、暴怒、攻击性大增等情况。饮酒人在病理性醉酒下可出现自伤或伤人行为,丧失控制和辨认自己行为的能力,常伴发幻视幻听等意识障碍。病理性醉酒可作为精神疾病的一种,不承担刑事责任。
  
  问题四:请问老师,吸毒之后产生幻觉,从而实施暴力伤人的犯罪活动,是否承担刑事责任呢?
  
  答:吸毒属于典型的自陷行为,毒品一般都能使大脑神经中枢产生强烈的刺激,并伴随幻觉的产生。吸毒者应能认识到自己有可能因为吸食毒品而产生幻觉,而且明知有产生幻觉的可能仍然吸食,并在吸食之后实施犯罪,应对此承担刑事责任。不过,如果吸食毒品并非出于自愿,而是被他人强迫或诱骗吸食的,则不属于自陷行为。辩护律师如果发现行为人的行为是在被强迫或诱骗吸食毒品之后产生幻觉从而实施的,仍然可以以其丧失控制和辨认自己行为的能力为理由为其做无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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