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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律师如何把握中止审理的问题

发表时间:2021-05-03 17:20:06    来源:刑事律师辩护网     阅读: 1418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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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止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由于出现了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原因,而决定暂停审判,待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再恢复审判的法律制度。1996年刑事诉讼法对中止审判的情形未作明文规定。《1998年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根据司法实践的需要,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在审判过程中,自诉人或者被告人患精神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以及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后被告人脱逃,或者由于其他不能抗拒的原因,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审理。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充分考虑了司法实践的具体情况,第二百条对中止审理作出了具体规定。鉴于《1998年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关于中止审理的相关规定在刑事诉讼法中得到了充分体现,《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在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中未再对中止审理作出一般规定,仅在自诉案件部分针对自诉案件的中止审理问题有相应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对于公诉案件的中止审理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公诉案件中止审理的原因。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公诉案件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1)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需要注意的是,对此处的“患有严重疾病”应当作狭义理解,即理解为“因患严重疾病无法辨认、控制自己的行为,无法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一旦出庭可能影响其生命安全等,而不是一患重病,即可中止审理”。(2)被告人脱逃的。无论是被羁押的被告人,还是未被羁押的被告人,其脱逃逃避审判的行为都可能导致法庭审理在较长实践无法继续进行可以中止审理。(3)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在审判过程中,出现了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不可抗拒的原因,致使案件在较长实践内无法继续审理的,也可以中止审理。

  2.共同犯罪案件的中止审理问题。司法实践中,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存在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如部分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是全案中止审理还是仅对该被告人中止审理,存在不同认识。《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部分被告人具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全案中止审理;根据案件情况,也可以对该部分第一款被告人中止审理,对其他被告人继续审理。对中止审理的部分被告人,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另案处理。”据此,对于共同犯罪案件部分被告人出现法定中止审理情形,是否需要全案中止审理,应区分情况处理:(1)原则上,对于全案应当中止审理。因为如果部分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如果只对该被告人中止审理,而对其他被告人的审理继续进行,可能对影响到该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导致由于其未出席法庭审理而遭致不利。(2)根据案件情况,也可以对该被告人中止审理,对其他被告人继续审理。所谓“根据案件情况”应具体把握,如果共同犯罪案件因为中止审理的被告人身体情况等原因可能导致审判拖延较长时间,超过了法定的审理期限,也可以针对该被告人中止审理,其他被告人的审理工作继续进行。这种情况,可以视同其没有到案的情形处理。此外,如果部分被告人脱逃的,也可以对该被告人中止审理,而对于其他被告人的审理继续进行。(3)对部分被告人中止审理的,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另案处理。具体操作举例如下:人民检察院作为对五名共同犯罪人一起起诉,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有一名被告人重病或者脱逃,人民法院可以对其他四名被告人继续审理,作出判决。而对该名被告人的审理另案进行,单独作出判决。在这一过程中,人民检察院不需要重新起诉或者变更起诉,但作出两个判决(可以标为同一案号,但区分为-1、一2)。

  3.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的处理。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人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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