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提供刑事辩护找律师,取保候审、无罪辩护、法律咨询、二审改判

专注重大案件辩护事务,成功案例多,经验丰富,专业律师团队提供被告人刑事代理!

咨询电话:15695295888
               15695295999

刑事辩护律师如何把握延期审理的问题

发表时间:2017-10-13 14:33:45    来源:刑事律师辩护网     阅读: 965次

南京刑事律师发现很多朋友对刑事辩护律师如何把握延期审理的问题还有很多问题和疑惑,接下来南京刑事律师团队为大家详细解答,一起来看看吧,希望能帮助大家。

  延期审理是指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出现影响审判继续进行的情形,法庭决定将案件的审理推迟至其他期日进行的法律制度。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对法庭审理过程中可以延期审理的情形作出了相应规定。《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情况,对延期审理情形和处理予以进一步具体规定。

  1.补充证据引发的延期审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此种情形下的延期审理是为了保证控辩双方的相关诉讼权利,也为了法庭更好地查明案件事实。

  从司法实践来看,此种情形下的延期审理通常由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申请而引发。因此,《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二十二条专门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应当提供证人的姓名、证据的存放地点,说明拟证明的案件事实,要求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理由。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同意,并宣布延期审理;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并继续审理。”

  关于此种情形下延期审理的时间,《1998年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依照前款规定延期审理的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延期审理的时间不计入审限。”《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经综否奢方面意见,将这一规定调整为:“延期审理的案件,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

  主要考虑如下:(1)严格执行法律规定。征求意见过程中,有意见认为,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延期审理的期限不计入审理期限,由《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不计入审理期限不妥。经研究,上述观点确有道理,未在司法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中规定延期审理的期限不计人审理期限。(2)注重维护辩护方的合法权益。本条所涉延期审理情形主要是为了维护辩护方的权益,保证辩护方在补充证据方面的权益。(3)正确把握立法精神。刑事诉讼法虽然未明确延期审理期限的性质,但从立法精神角度看,将此段期间不应无条件计人人民法院的审理期限。其一,司法实践中有不少案件,其中不乏有社会影响的案件,控辩双方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提出不少新的事实、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有的申请并无意义,目的在于拖延诉讼。如果对此种情形的延期审理的期限不作出相应处理,将会使人民法院陷入被动局面:要么通过各种变通方法违法或者不正当地延长审限,要么严格按照审理期限的规定对被告人变更强制措施,可能造成被告人再次危害社会。这些案件都是敏感性案件,国际国内均高度关注,处理不慎易造成被动。其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只有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精神病鉴定的时间不计入办案期限,但实践中,不少案件在进入审判阶段后也需要作各种专门性鉴定,如DNA鉴定、毒品含量鉴定、伤情鉴定、年龄鉴定、弹痕鉴定等等。有关鉴定结论往往是决定案件准确定罪、适当量刑的关键性证据。而所有专门性鉴定均需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法院根本无法自行掌控。其三,由于刑法对检举揭发他人犯罪事实、构成立功的时间未作限制,实践中,在审判环节,提出新的立功线索的现象普遍存在。对被告人提出的新的立功线索,需要公安、检察机关进行调查、取证,往往要占用较长时间。这一时间,法院同样无法自主掌控。(4)充分考虑司法实践的中具体情况。根据审判经验,重新鉴定的时间一般都会超过一个月,而《1998年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延期审理的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实际上未能完全解决司法实践中的问题。因此,有必要明确延期审理的期限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不宜限制在一个月的范围内。综合上述考虑,经研究认为,对于延期审理所占用的期限,唯一的路径是充分利用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而且,这一解决方案具有可操作性。由于证据原因需要延期审理的案件,通常可以认为是“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2.补充侦查引发的延期审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可以延期审理。《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进一步明确:“审判期间,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建议延期审理的,合议庭应当同意,但建议延期审理不得超过两次。”

  为了明确补充侦查所获得证据材料的移送和辩护方的查阅问题,《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款专门规定:“人民检察院将补充收集的证据移送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查阅、摘抄、复制。”

  为了避免此种情形下延期审理的无限延期,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根据检察人员补充侦查建议决定延期审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但是,司法实践中存在人民检察院未及时提请人民法院恢复法庭审理,导致此种情形下延期审理的无限延期现象。

  3.申请回避引发的延期审理。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均有权申请回避。由于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回避导致审判缺乏必要的人员,无法进行的,法庭应当作出延期审理的决定。

以上就是关于:刑事辩护律师如何把握延期审理的问题的全部内容,如有其他疑惑,可以联系我们律师事务所为您解答。

版权申明:本文是由南京刑事律师事务所原创,转载请保留连接: http://www.wqlsw.cn/bhcs/148.html
©专业刑事律师 苏ICP备140157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