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律师如何把握刑事诉讼中的送达问题?
发表时间:2021-05-03 17:02:01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3980次南京刑事律师发现很多朋友对刑事辩护律师如何把握刑事诉讼中的送达问题?还有很多问题和疑惑,接下来南京刑事律师团队为大家详细解答,一起来看看吧,希望能帮助大家。
送达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等专门机关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将诉讼文书送交收件人的潲活动。对于送达的程序和方式,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作出了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实施送达行为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根据相关规定,结合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情况,对于刑事诉讼中各种送达方式需要注意如下问题:
1.直接送达。直接送达是指专门机关将诉讼文书直接送交本人或者其成年家属、所在单位负责人员的方式。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送达传票、通知书和其他诉讼文件应当交给收件人本人;如果本人不在,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代收。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由收件人签收。收件人不在的,可以由其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负责收件的人员代收。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2.留置送达。留置送达是指在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情形下,送达人依法将诉讼文书留在收件人住处或者单位的送达方式。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留置送达的前提是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盖章,如果因为找不到收件人或者代收人,不能适用留置送达方式。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时候,送达人可以邀请他的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把文件留在他的住处,在送达证上记明拒绝的事由、送达的日期,由送达人签名,即认为已经送达。需要注意的是,《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进一步规定,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拒绝签收的,“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处,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3.委托送达。根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收件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代为送达。委托送达的前提是,收件人所在地与送达主体的所在地不一致,直接送达有困难。如果收件人与送达主体所在地相同的,不能适用委托送达方式。委托送达的,应当将委托函、委托送达的诉讼文书及送达回证寄送受托法院。受托法院收到后,应当登记,在十日内①送达收件人,并将送达回证寄送委托法院;无法送达的,应当告知委托法院,并将诉讼文书及送达回证退回。
4.邮寄送达。根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在直接送达有困难的情形下也可以采取邮寄送达的方式。邮寄送达是指专门机关通过邮局将诉讼文书用挂号方式邮寄给收件人的送达方式。邮寄送达的,应当将诉讼文书、送达回证挂号邮寄给收件人。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5.转交送达。转交送达是专门机关将诉讼文书通过特定部门代收后转交收件人的送达方式。根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适用转交送达的主要有三种:(1)诉讼文书的收件人是军人的,可以通过其所在部队团级以上单位的政治部门转交。(2)收件人正在服刑的,可以通过执行机关转交。(3)收件人正在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可以通过强制性教育机构转交。需要注意的是,由有关部门、单位代为转交诉讼文书的,应当请有关部门、单位收到后立即交收件人签收,并将送达回证及时寄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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