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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律师如何把握审理期限问题?

发表时间:2017-10-15 16:56:43    来源:刑事律师辩护网     阅读: 1060次

南京刑事辩护律师发现很多朋友对刑事辩护律师如何把握审理期限问题?还有很多问题和疑惑,接下来南京刑事律师团队为大家详细解答,一起来看看吧,希望能帮助大家。

  审理期限相关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的审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层报。有权决定的人民法院不同意延长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五日前作出决定。因特殊情况申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予以批准的,可以延长审理期限一至三个月。期限届满案件仍然不能审结的,可以再次提出申请。

  根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指定管辖案件的审理期限,自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收到指定管辖决定书和有关案卷、证据材料之日起计算。此为新增内容。从司法实践来看,一般是上级法院作出指定管辖决定后,公诉机关才开始将案卷移送给人民法院立案庭进行审查,二者之间相隔的时间有时候长达二、三个月。因此,对于指定管辖的案件,不能自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收到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决定书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而是应当在指定管辖决定书和有关案卷、证据材料均收到开始计算。

  此外,《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七十四条吸收《1998年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明确:“审判期间,对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征求意见过程中,不少意见建议将各类鉴定所占有的时间,以及审判期间查证新的立功线索所占用的时间,从审理期限中扣除。经研究认为,上述意见于法无据,未予采纳。根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此种情形下,符合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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