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律师办理重审案件的注意事项
发表时间:2017-11-10 10:48:56 来源:刑事律师网 阅读: 2246次(一)可以发回重审的情形
原判决、裁定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决、裁定,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二)应当发回重审的情形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决、裁定,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三)不得再发回重审的情形
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重新作出
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四)重审中的上诉不加刑
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出上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
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后,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但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上诉不加刑的限制。
(五)发回重审案件的审判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对于重新审判后的判决,可以上诉、抗诉,然后按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
(六)发回重审审判的期限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从收到发回的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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