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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醉驾型与追逐竞驶型危险驾驶罪的犯罪形态

发表时间:2017-11-06 15:59:27    来源:刑事律师辩护网     阅读: 1102次

南京刑事律师发现很多朋友对如何认定醉驾型与追逐竞驶型危险驾驶罪的犯罪形态还有很多问题和疑惑,接下来南京刑事律师团队为大家详细解答,一起来看看吧,希望能帮助大家。

  1.醉驾型危险驾驶的犯罪性质与犯罪形态

  醉驾型危险驾驶罪属于故意犯罪,行为人故意在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即符合此类犯罪的犯罪构成。同时,此类犯罪又是抽象危险犯,是立法者以此类行为的一般特征为基础,以社会一般人的生活经验为根据,认定此类行为具有发生危害结果的可能性。与放火、爆炸行为造成的具体危险相比,此类犯罪中的抽象危险是比较缓和的危险,没有具体、明确的侵害对象,转化为现实损害的可能性也相对较小。虽然《刑法》已经对醉驾造成的抽象危险进行了类型化的拟制,但并不是说在具体案件中,对醉驾行为完全不需要判断是否存在抽象的危险。对于虽有醉驾行为,但客观上没有任何危险的极个别情况,可视为情节显著轻微,不作为犯罪处理。总体上看,在司法实务中,对醉驾行为是否具有抽象危险不需要作过多的判断,只要实施了醉驾行为,原则上就可以认定其具有抽象危险。

  对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犯罪形态可以从停止形态、共犯形态两个方面来阐述。

  一是停止形态。此类犯罪属于抽象危险犯,以醉驾行为足以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作为犯罪既遂的标志。需要说明的是,《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对此类犯罪的表述是“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说明此类犯罪的实行行为仅包括酒后驾车行为,并不包括驾车前的饮酒行为。饮酒本身既不违法,对社会也无危险,只有着手实施醉驾行为,方能认为行为人已实施犯罪行为。此类犯罪虽然是《刑法》中处刑最轻的犯罪,但理论上也具有预备、中止、未遂、既遂等多种停止形态。

  (1)预备形态。《刑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醉驾型危险驾驶罪来说,为实施本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主要体现在准备机动车、使自己处于醉酒状态两方面。行为人为实施危险驾驶行为饮酒或者准备机动车,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驾车的,属于此类犯罪的预备形态。

  (2)中止形态。具体可分为预备中止与实行中止两种类型。预备中止即为实施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后,着手实施实行行为前自愿放弃犯罪的情形。例如,行为人为实施危险驾驶行为饮酒或者准备机动车后,意识到酒后驾车的危险性,饮酒后未驾车的,属于此类犯罪的预备中止。实行中止即行为人着手实施实行行为后,因主动放弃犯罪,从而使该行为未达到既遂的情形。例如,醉酒的行为人发动机动车后,经他人劝阻又放弃驾车的,属于此类犯罪的实行中止。

  (3)未遂形态。即行为人着手实施实行行为后,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该行为未达到既遂的情形。例如,醉酒的行为人刚刚发动汽车即被查获的,或者发动汽车后因车辆故障无法行驶的,均属于此类犯罪的未遂。

  (4)既遂形态。根据前面的论述,此类犯罪系抽象危险犯,只要醉酒的行为人在道路上实施了驾驶行为,即构成既遂。行为人在行驶中意识到醉驾行为的危险性,并主动停止驾驶的,因其醉驾行为造成的抽象危险已形成,故仍然成立既遂,而不能按照实行中止来处理,主动停止驾驶的情节可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需要强调的是,根据《刑法》的规定,对犯罪预备、中止、未遂等未完成形态原则上均可处罚,但对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未完成形态进行处罚时应充分考虑此类犯罪系轻罪的实际情况,严格把握此类犯罪未完成形态的处罚范围,对未达到既遂的醉驾行为,原则上不必定罪处刑。

  二是共犯形态。醉驾型危险驾驶罪作为故意犯罪,与其他犯罪一样,也存在共同犯罪形态,具体可分为共同实行犯、教唆犯、帮助犯等几种情况。 (1)共同实行犯。机动车通常由一人单独驾驶,实践中一般不会出现数名醉酒的行为人共同驾驶机动车的情况,但也不排除此种情况作为个例存在。例如,甲乙醉酒后决定驾驶甲的汽车去某地,甲驾车行驶一段距离后,乙认为甲开车不稳,遂将甲换下,自己继续驾驶,甲乙二人构成共同实行犯。

  (2)教唆犯。明知他人饮酒,仍唆使其酒后驾车的,构成此类犯罪的教唆犯。此种情况下只要求教唆者对被教唆者已饮酒的事实具有认识,是否认识到被教唆者已达醉酒状态不影响教唆犯的成立。教唆者本人既可能醉酒,也可能未醉酒。

  (3)帮助犯。对醉驾行为人的帮助主要表现为明知他人已饮酒仍提供机动车供其驾驶,或者在醉驾行为人驾车过程中帮其操控车辆、提示驾驶动作、行驶方向等,上述行为可构成此类犯罪的帮助犯。与此类犯罪的未完成形态的处理原则类似,对此类犯罪的共犯形态人罪时也应严格掌握认定标准。对起次要作用的帮助犯、教唆犯原则上可不按犯罪处理,对共同实行犯以及情节相对严重的帮助犯、教唆犯,可考虑定罪量刑。例如,甲在酒宴上让其司机乙为其挡酒,致使乙大量饮酒,饭后甲又强令乙开车送其回家,对甲可考虑以教唆犯惩处。

  2.追逐竞驶型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性质及犯罪形态

  与醉驾型危险驾驶罪一样,追逐竞驶型危险驾驶罪也属于抽象危险犯,因此其犯罪形态方面的特征与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类似,但二者也有不同之处。二者虽然都是被《刑法》类型化的抽象危险犯,但两类行为本身的危险程度不同:醉驾情形中,醉酒导致行为人驾驶能力不同程度受损,其驾驶行为对交通安全的危险明显高于普通人,故只要实施了醉驾行为,一般即可推定其行为具有法律拟制的抽象危险。而在追逐竞驶情形中,行为人具备正常驾驶能力,追逐竞驶的时空环境不同、行为表现各异,只有情节恶劣的追逐竞驶,才会对交通安全造成相当程度的危险。因此,在分析追逐竞驶型危险驾驶罪的犯罪形态及是否有必要定罪时须结合追逐竞驶的具体情节。具体比较醉驾型与追逐竞驶型危险驾驶罪的犯罪形态可以发现,二者的既遂标准不同,认定着手实施实行行为的标准也不同:醉驾行为以发动机动车为着手标志,而追逐竞驶行为则相对复杂,相约竞技型追逐竞驶以机动车启动为着手标志,一人追逐竞驶及二人斗气型追逐竞驶以开始作出穿插、别挡等危险驾驶动作为着手标志。

  与醉驾型危险驾驶罪一样,追逐竞驶型危险驾驶罪的犯罪形态也可以从停止形态、共犯形态两方面来阐述。

  一是停止形态。包括预备、中止、未遂、既遂等几个方面。

  (1)预备形态。与醉驾行为相比,追逐竞驶行为客观表现复杂多样,动机及预谋情况也各不相同。为追逐竞驶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情形主要存在于有预谋的追逐竞驶行为中,包括二人以上相约追逐竞驶及一人追逐竞驶两种情况。例如,行为人组织多人非法赛车,参与赛车的车辆到达现场后尚未开始比赛就被公安人员查获的,组织者及参与者均构成此类犯罪的犯罪预备。而二人在道路上斗气,临时起意互相追逐竞驶的,一般不存在预备形态。

  (2)中止形态。包括预备中止和实行中止两种。按事先约定参与多人追逐竞驶的行为人在出发前放弃的,或者预谋与不特定车辆追逐竞驶的行为人开始追逐前放弃追逐竞驶的,均属于此类犯罪的预备中止;着手实施追逐竞驶行为后,又自动放弃危险驾驶行为,情节尚不恶劣的,属于此类犯罪的实行中止。

  (3)未遂形态。行为人着手实施追逐竞驶行为后,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追逐竞驶行为无法继续实施的,属于此类犯罪的未遂。例如,相约赛车的行为人刚开始比赛时公安人员即赶到现场予以制止的,或者参赛车辆因发生故障无法继续行驶的,均构成此类犯罪的未遂。

  (4)既遂形态。此类犯罪系抽象危险犯,以追逐竞驶行为足以造成对公共安全的危险为达到既遂的标志,但与醉驾型危险驾驶罪中实施醉驾行为一般即视为发生抽象危险不同,此类犯罪从着手实施追逐竞驶到足以造成危险需要一个过程,也就是说,此类犯罪中成立中止、未遂的时空余地均大于醉驾型危险驾驶罪。关于此类犯罪未完成形态的处理,考虑到此类犯罪系轻罪,原则上仅处罚既遂形态即可,同时也要结合《刑法》关于“情节恶劣”方能定罪的规定对犯罪未完成形态的相关情节作充分考虑,严格掌握对此类犯罪未完成形态惩处的尺度。对于虽未达到既遂,但具有较大潜在危险性,情节比较恶劣的追逐竞驶行为,可考虑以危险驾驶罪定罪量刑。

  二是共犯形态。追逐竞驶型危险驾驶罪多表现为二人以上相互追逐竞驶,追逐竞驶的具体实施方式多种多样,行为人可能具有竞技、寻求刺激、报复泄愤等多种动机,因此此类犯罪的共同犯罪形态比醉驾型危险驾驶罪要复杂些。具体可分为共同实行犯、组织犯、教唆犯、帮助犯等几种类型。

  (1)共同实行犯。共同实行犯主要存在于二人以上相约追逐竞驶的情形中,如二人约定行使路线互相追逐竞驶的,多人参加有组织的非法赛车活动的。这两种情形中各行为人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同犯罪,且均属实行犯。对参与共同追逐竞驶的行为人,应根据其实施的具体驾驶行为、对交通安全造成的危害、是否无证驾驶、超速行驶等情节判断其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值得注意的是,二人在道路上因斗气相互别挡、追逐竞驶的,因二人的追逐竞驶行为均针对对方实施,行为具有对抗性,类似于参与聚众斗殴的双方,不能认定二人具有共同犯意,该二人不构成共同实行犯。

  (2)组织犯。与醉驾型危险驾驶行为通常由个人单独实施不同,追逐竞驶型危险驾驶罪可以由行为人按照一定规则组织多人实施,这类追逐竞驶犯罪具有更高的社会危险性,社会影响也更恶劣。对非法组织多人进行追逐竞驶的行为人,应根据组织非法赛车活动的规模、追逐竞驶行为的实施情况、造成的危害后果等情节对其予以惩处。只要实施了相关组织行为,即使追逐竞驶活动因客观原因只处于预备或未遂状态,一般也可考虑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3)教唆犯。教唆他人参加非法赛车活动,或者在道路上因与其他车辆斗气,教唆驾车人与目标车辆追逐竞驶的,构成此类犯罪的教唆犯。因此类犯罪系轻罪,一般可不对教唆犯进行惩罚,但对具有严重情节的教唆犯,也可依法以危险驾驶罪定罪量刑。如教唆未成年人追逐竞驶的,明知驾车人饮酒仍教唆其追逐竞驶的,因教唆追逐竞驶发生交通事故的,等等。

  (4)帮助犯。此类犯罪的帮助犯主要包括明知他人欲进行危险驾驶活动仍向其提供车辆,在非法赛车活动中从事辅助性工作等情形。此类犯罪的帮助犯一般无须定罪处罚,但对个别情节恶劣的,如多次在非法赛车活动中协助维持秩序的,可考虑定罪处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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