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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罪的关于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刑事责任区分

发表时间:2017-10-17 14:28:07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1488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非法经营罪的关于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刑事责任区分,希望能帮助大家。

  根据《刑法》第225条和第231条的规定,自然人犯非法经营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非法经营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可以看出,非法经营罪的处罚分为基本犯和加重犯两个档次的法定刑。如何认定㈠隋节严重”和㈠隋节特别严重”,相关司法解释已对部分情形作出明确规定,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分别适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

  1.根据1998年8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非法经营外汇具有下列情形的应当认定为非法经营“情节严重”:(1)在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买卖外汇,数额在20万美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2)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有关外贸代理业务的规定,采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商业单据,为他人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数额在500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3)居间介绍骗购外汇,数额在100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根据1998年1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非法经营“情节严重”:(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15万元以上的;(2)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3)个人非法经营报纸5000份或者期刊5000本或者图书2000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500张(盒)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报纸15000份或者期刊15000本或者图书5000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1500张(盒)以上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非法经营“情节特别严重”:(1)个人经营数额在15万元至30万元以上的;单位经营数额在50万元至100元以上的;(2)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15万元至30万元以上的;(3)个人经营报纸15000份或者期刊15000本或者图书5000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1500张(盒)以上的;单位经营报纸50000份或者期刊50000或者图书15000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5000张(盒)以上的。

  实施上述行为,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或者经营数量接近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数额、数量起点标准,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1)两年内因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的;(2)因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3.根据2000年5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个人或单位采取租用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非法经营“情节严重”:(1)经营去话业务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2)经营来话业务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非法经营行为q隋节特别严重”:(1)经营去话业务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2)经营来话业务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实施上述行为,经营数额或者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接近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数额起点标准,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分别认定为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1)两年内因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次以上的;(2)因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行为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4.根据2002年9月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经营食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违反国家有关盐业管理规定,非法生产、储运、销售食盐,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非法经营情节严重”:(1)非法经营食盐数量在20吨以上的;(2)曾因非法经营食盐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食盐,数量在10吨以上的。

  5.根据2009年12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2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非法经营%隋节严重”;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10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非法经营“情节特别严重”。

  6.根据2010年3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非法经营q隋节严重”:(1)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2)非法经营卷烟20万支以上的;(3)曾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3年内受过2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非法经营“情节特别严重”:(1)非法经营数额在2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2)非法经营卷烟100万支以上的。

以上就是关于:非法经营罪的关于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刑事责任区分的内容,如有其他疑惑,可以随时咨询我们的刑事律师团队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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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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