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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刑事责任辩护

发表时间:2020-11-21 14:31:12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781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刑事责任辩护,希望能帮助大家。

  根据《刑法》第221条和第231条的规定,自然人犯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规定处罚。

  由此可知,对于自然人犯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除了可以选择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主刑外,还要并处罚金。当然,根据具体犯罪的情节,也可以不判处主刑,而径行判处罚金刑。罚金刑的执行方式及其数额问题,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来处理。对于单位犯罪,采取的是“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在刑事辩护中,应当根据犯罪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来进行刑事责任辩护,同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中造成损失的数额可以累计,两次或者两次以上的损害行为,只要累计达到重大损失的数额,亦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第二,对于虽已构成犯罪,但认罪态度比较好,主动承担损失,符合缓刑条件的,可依法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依照《刑法》第72条的规定,宣告缓刑,或者单处罚金。罚金的数额,可在被侵害的经营者的经济损失数额的1倍以上3倍以下的幅度内确定。罚金具体数额可根据具体案情和被告人的实际情况决定。

  第三,虽然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失,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可由相关职能部门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的规定,裁决行为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以上就是关于: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刑事责任辩护的内容,如有其他疑惑,可以随时咨询我们的刑事律师团队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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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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