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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讯逼供罪的刑事责任

发表时间:2020-11-22 11:10:45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613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刑讯逼供罪的刑事责任,希望能帮助大家。

  根据《刑法》第247条的规定,犯刑讯逼供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讯逼供罪成立的前提是使用肉刑或变相使用肉刑的逼供行为。 如果审讯方式虽属错误但并非刑讯行为,则不构成刑讯逼供罪,如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引供、劝供、诱供、指名问供的方法等此种审讯方式与刑讯逼供虽然都是为了获取口供,但由于其在客观方面并没有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即没有采用刑讯方法,实属一种错误的违法的审讯方法,虽然应当依法给予严厉的批评教育甚至给予必要的处分,但不能认定构成犯罪。

  此外,一些特定条件下的审讯行为虽然形似于刑讯的某些方面,但实为合法的必要的审讯方法,也不能认定为刑讯行为,如突击审讯行为,就是在特殊情况下,对重大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为了及时捕获其他共犯破获全案,防止证据被毁或串供,有必要集中时间、集中人力进行突击讯问,其目的是弄清案情,并非为逼取有罪的口供,而且也未使用肉刑或变相肉刑,这种情况下虽然在客观上可能会有一定程度地影响受审人的休息,给其造成一定的肉体或精神上的痛苦,但其与刑讯所惯用的“车轮战”有明显的不同。在刑讯中,如果致人伤残、死亡的,应当依照《刑法》第234条规定的故意伤害罪、第232条规定的故意杀人罪定罪,从重处罚。如此规定是为了更好地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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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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