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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避追缴欠税罪的刑事责任量刑律师辩护

发表时间:2017-10-16 14:52:51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661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辩护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逃避追缴欠税罪的刑事责任量刑律师辩护,希望能帮助大家。

  根据《刑法》第203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欠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欠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根据《刑法》第211条的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一、罚金刑的适用

  (一)罚金刑单处或并处的选择

  刑法对逃避追缴欠税罪的罚金刑规定的是复合罚金制,也即规定既可以单处罚金也可以适用自由刑并处罚金,究竟是单处罚金还是并处罚金,由法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裁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的规定,犯罪情节较轻,适用单处罚金不致再危害社会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单处罚金:(1)偶犯或者初犯;(2)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的;(3)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4)犯罪预备、中止或者未遂的;(5)被胁迫参加犯罪的;(6)全部退赃并有悔罪表现的;(7)其他可以依法单处罚金的情形。如果犯罪人的罪行较为严重,单处罚金刑不足以防止其危害社会的,则应当根据犯罪人犯罪的性质,参考犯罪人支付罚金的能力,在判处自由刑的同时依法并处罚金。

  (二)罚金数额的确定

  刑法对逃避追缴欠税罪的罚金数额的确定规定的是倍比罚金制。倍比罚金制给法官留下了较大的自由裁量的空间。逃避追缴欠税罪判处罚金的幅度是“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在1倍到5倍的选择幅度内就要考虑诸多因素。罚金作为财产刑主要适用于贪利性犯罪,以使罪犯在经济上无利可图,甚至还遭受损失。《刑法》第52条规定,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如违法所得数额、造成损失的大小等,并综合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依法判处罚金”。就逃避追缴欠税罪来说,判处罚金刑的数额,则要考虑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的税额,行为人悔罪程度,行为人缴纳罚金的能力,等等。

  二、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

  对于逃避追缴欠税罪的简单共同犯罪,不能区分主、从犯的,对他们均按照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的税款额处罚;如果能区分主、从犯的,对主犯按照无法追缴的税款额处罚,对从犯则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减轻处罚要在主犯适用的法定刑档次的下一个法定刑档次量刑。免除处罚仅能适用于犯罪情节非常轻微的从犯。

  对于复杂共同犯罪,教唆他人逃避追缴欠税的,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受胁迫参与犯罪的,按照胁从犯,根据其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受欺骗参与犯罪的,不按照犯罪处理;对于受雇参与逃避追缴欠税的,如果受雇者不知道是逃避追缴欠税,不按照犯罪处理,如果受雇者知道是逃避追缴欠税后仍参与的,按照从犯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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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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