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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出售发票罪的刑事责任

发表时间:2017-10-16 15:04:00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596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非法出售发票罪的刑事责任,希望能帮助大家。

  根据《刑法》第209条第2款、第4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根据《刑法》第211条的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对自然人犯本罪的规定处罚。

  一、“情节严重”的认定

  “情节严重”通常指犯罪的手段恶劣、后果严重、社会影响很坏,以及一贯或多次实施同一犯罪行为的,犯罪集团或结伙犯罪的首要分子,犯罪数额巨大的等。就非法出售发票罪而言,“情节严重”主要指非法出售发票的数量巨大、多次出售,以及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等。对于非法出售发票数量多大属于“情节严重”,没有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曾规定,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200份以上的,属于“数量巨大”。由于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社会危害性大于非法出售普通发票的社会危害性,参照这一规定,非法出售发票400份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对于非法出售普通发票,票面额累计达到160万元以上的,也应属于“情节严重”。

  二、罚金刑的适用

  罚金,是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刑法对非法出售发票罪规定了罚金刑。在对本罪适用罚金刑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罚金刑单处或并处的选择

  刑法对非法出售发票罪规定的是复合罚金制,也即规定既可以单处罚金也可以适用自由刑并处罚金,究竟是单处罚金还是并处罚金,由法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裁量。法院在处理具体案件时,对犯罪分子是单处罚金还是并处罚金,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并参考犯罪分子的经济状况予以确定。如果是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较小、适用单处罚金不致再危害社会,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单处罚金刑:(1)偶犯或初犯;(2)有自首或立功表现的;(3)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4)犯罪预备、未遂或中止的;(5)被胁迫犯罪的;(6)主动退赃并有悔罪表现的。如果犯罪分子的罪行较为严重,单处罚金刑不足以防止其危害社会的,则应当根据犯罪分子犯罪的性质,参考犯罪分子支付罚金的能力,在判处自由刑的同时依法并处罚金。

  (二)罚金数额的确定

  刑法对非法出售发票罪规定的是限额罚金制,即规定了上下限额:第一档次是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金;第二档次是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刑法》第52条规定:“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2000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如违法所得数额、造成损失的大小等,并综合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依法判处罚金”。这一司法解释是对刑法中罚金刑数额裁量原则的补充。我国在司法实践中采用的是“以犯罪情节为主,同时参酌犯罪人支付罚金的能力”确定罚金刑数额的裁量原则。就非法出售发票罪来说,裁量罚金刑数额应考虑以下因素:(1)非法出售发票的数量、次数、非法牟利的数量,造成危害后果的大小;(2)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险性;(3)犯罪分子的经济状况。犯罪分子的经济状况反映了犯罪分子的支付能力,罚金刑是以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数额的金钱为内容,犯罪分子的支付能力决定罚金刑的适用效果。对于根本没有支付能力的犯罪分子来说,被课处罚金,一方面会导致罚金刑的“空判”,即因受刑人无力缴纳罚金而使罚金刑得不到执行,严重影响罚金刑功能的发挥和法律的尊严;另一方面,还存在受刑人的家人或亲属为了减轻其罪责而替受刑人缴纳罚金的现象,从而使刑事责任的承担转嫁到他人身上。(4)罚金的数额还要与主刑的轻重协调一致。

  三、管制的适用

  管制是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一定自由,由公安机关管束和群众监督改造的刑罚方法。管制刑适用于罪行较轻、危害较小的犯罪分子。对于非法出售发票罪来说,如果单处罚金不足以惩罚教育犯罪分子,就可考虑判处管制,并处罚金。对于非法出售发票罪来说,若适用管制,须具备两个条件:(1)罪行轻,危害小。对罪行轻的考察主要从两方面进行:一是客观危害小。首先,非法出售的发票数量少或票面额累计数额小。非法出售发票罪的追诉标准是100份发票或票面额累计达到40万元,如果对非法出售发票的犯罪分子适用管制,则非法出售发票的数量应该在100~200份之间或票面额累计在40万元至80万元之间。其次,出售的发票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二是主观恶性小。例如,系初犯、偶犯,犯罪动机情有可原等。(2)人身危险性较小,不需要关押。如果犯罪人的罪行虽然较轻,但人身危险性很大,就不能适用管制,这是适用管制的核心条件。考察人身危险性,主要考虑是否悔罪。悔罪表现,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是否承认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否真诚悔罪。只有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有所认识,并有真诚悔罪表现,才表明其可能再次危害社会的人身危险性消失。

  具体来说,对于非法出售发票罪适用管制主要考察以下几个因素:(1)非法出售发票的数量;(2)是否初犯、偶犯;(3)是否悔罪;(4)是否犯罪预备、未遂或中止;(5)是否自首或立功;(6)是否胁从犯;(7)是否未成年人;(8)非法牟利的多少;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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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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