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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摇撞骗罪的刑事责任

发表时间:2017-10-15 14:44:57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728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辩护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招摇撞骗罪的刑事责任,希望能帮助大家。

  根据《刑法》第279条的规定,犯招摇撞骗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上述规定从重处罚。

  这里的“情节严重”,在实践中一般是指多次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招摇撞骗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严重损害国家机关威信及其正常活动的;招摇撞骗造成严重后果,如导致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的;招摇撞骗获取较大的非法利益的;等等。

  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从重处罚,是指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判处相对较重的刑罚,即情节一般的,在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的幅度内从重;情节严重的,才能在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从重。而不是说一律判处最高刑,更不是说一律在3年以上10年以下的法定刑幅度内判处重刑。《刑法》之所以规定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要从重处罚,主要是考虑到人民警察肩负特殊职责,与社会治安和人民群众的利益具有密切的联系。冒充人民警察的行为危害性更为严重,因此,需要予以更为严厉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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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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