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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受贿的处理

发表时间:2017-11-08 14:04:13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856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间接受贿的处理,希望能帮助大家。

  第三百八十八条(间接受贿的处理)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司法实践中,一些国家工作人员除了直接利用自己职务范围内的权力,索取他人财物,或者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外,还利用自己的职权或地位所形成的影响,对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所形成的相互联系、制约关系,编织关系网,以权换权,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财物或收受请托人财物,最终实现以权换钱的目的,曲线受贿。虽然一个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范围是有限的,但是其所产生的辐射效应则是十分广泛的。因此,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利益,从中索取或者收受贿赂的情况比直接利用自己职务范围内的权力而索贿、受贿更为普遍。因此,本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不是直接利用本人职权,而是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而本人从中向请托人索取或者非法收受财物的,应以受贿论处。

  这种形式的受贿在客观上表现为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这一特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行为人利用了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

  这是指行为人利用自己的职权或地位所形成的对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制约关系,包括纵向制约关系和横向制约关系。前者是指上下级之间的领导隶属关系,表现为凭借本人在职务上对下属单位和人员的一般领导、监督、管理的地位,指使、指挥、影响下属人员,为请托人办事,而本人从中索取或收受贿赂。横向制约关系,是指在不同的部门、单位之间,国家工作人员存在着职务上的制约关系,一方可以凭借自己的职权或地位,左右或影响另一方,使其利用职权为他人办事。这种情况多见于工商、税务、公安、司法、纪检监察、物资、计划、银行、劳动人事、房管、电力等部门的某些实权人物。其次,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了不正当利益。这就是说,行为人通过自己职责范围内的作为与不作为,是不可能实现请托人的要求的,只能通过对请托人的请托事项有主管、经管职责的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才能为请托人谋取利益。

  2.根据本条规定,必须是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才能构成犯罪

  不正当利益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不应得到的利益。例如对不符合招生录取、晋升、农转非条件和资格的人违法予以录取、晋升、农转非。再次,行为人向请托人索取或者收受财物。

  根据本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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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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