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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凭证诈骗罪的认定

发表时间:2020-11-23 13:08:21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614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金融凭证诈骗罪的认定,希望能帮助大家。

  金融凭证诈骗罪,是指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1.本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本罪与诈骗罪,两者之间存在着法条竞合关系。行为人以金融凭证进行诈骗属于诉骗罪的一种表现形式,前者即本罪为特别法条,后者即诈骗罪为一般法条。根据法条竞合适用的原则,除有相反规定的除外,应依特别法条即本罪定罪量刑。

  2.本罪与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界限

  行为人伪造或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又用之骗取财物的,属于手段牵连行为,根据牵连犯的处理原则应择一重罪进行处罚。

以上就是关于:金融凭证诈骗罪的认定的内容,如有其他疑惑,可以随时咨询我们的刑事律师团队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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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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