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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的处罚

发表时间:2017-11-06 17:06:05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593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的处罚,希望能帮助大家。

  本条第2款实际上规定了两个档次的刑罚。只要实施了伪造、变造、转让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即构成犯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如果“情节严重”的,加重处罚: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这里所说的“情节严重”的具体情况

  由最高司法机关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通过司法解释予以明确。一般而言,情节严重应包括下列情形:(1)多次伪造、变造、转让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2)伪造、变造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数量较大的;(3)伪造、变造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艾件又出售、出租的;(4)利用伪造、变造、转让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进行经茸,严重干扰国家金融秩序的;(5)利用伪造、变造、转让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阵,进行诈骗的;(6)利用伪造、变造、转让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进行营业,给客户、经营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照上述的规定处罚。

以上就是关于: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的处罚的内容,如有其他疑惑,可以随时咨询我们的刑事律师团队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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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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