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的刑事责任
发表时间:2017-10-23 11:05:05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655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的刑事责任,希望能帮助大家。
根据《刑法》第215条和第220条的规定,自然人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本罪的规定处罚。
结合2004年《解释》和《解释(二)》的相关规定应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1)单位犯本罪和自然人犯本罪的量刑标准一致。《解释(二)》第6条规定:“单位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行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本解释规定的相应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定罪处罚。”这也就是说,单位犯本罪的,除对单位判处相应罚金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应区别不同的情况依照自然人犯本罪的两个法定刑档次量刑。
对于本罪刑事责任当中的罚金,《解释(二)》第4条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如何适用罚金刑进行了明确:一是明确了适用罚金刑需要考虑的情节因素,包括犯罪的违法所得、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二是明确了罚金的数额,即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1倍以上5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50u/o以上1倍以下确定。
(2)《解释(二)》第3条规定,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符合《刑法》规定的缓刑条件的,依法适用缓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①因侵犯知识产权被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再次侵犯知识产权构成犯罪的;②不具有悔罪表现的;③拒不交出违法所得的;④其他不宜适用缓刑的情形。
(3)为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刑事自诉权利,《解释(二)》第5条规定:“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由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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