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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致人重伤罪的刑事责任

发表时间:2017-10-22 16:58:23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731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过失致人重伤罪的刑事责任,希望能帮助大家。

  根据《刑法》第235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根据《刑法》第20条第2款“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以及《刑法》第21条第2款“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对于行为人由于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而实施的过失致人重伤罪,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第235条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这里是指《刑法》对过失伤害致他人重伤的行为另有规定的,应当依照《刑法》的具体规定,而不适用过失致人重伤罪的条款。例如,过失爆炸致人重伤的,按《刑法》第1 15条第2款规定的过失爆炸罪处理;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的,按《刑法》第133条规定的交通肇事罪处理。

以上就是关于:过失致人重伤罪的刑事责任的内容,如有其他疑惑,可以随时咨询我们的刑事律师团队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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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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