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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专利罪的刑法规定及相关司法文件

发表时间:2020-11-21 14:24:35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1048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假冒专利罪的刑法规定及相关司法文件,希望能帮助大家。

假冒专利罪的刑法规定及相关司法文件
刑法条文
    第二百一十六条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二十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司法解释及司法解释性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节录)(2004年12月8日  法释[2004] 19号  自2004年12月22日起施行)
    第四条假冒他人专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专利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给专利权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假冒两项以上他人专利,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十条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的“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
    (一)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他人专利号的;
    (二)未经许可,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专利技术的;
    (三)未经许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合同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专利技术的;
    (四)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的。
    第十二条第一款本解释所称“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第二款  多次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经行政处理或者刑事处罚的,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或者销售金额累计计算。
    第十五条单位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行为,按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的三倍定罪量刑。
    第十六条  明知他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储存、代理进出口等便利条件、帮助的,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共犯论处。
    第十七条以前发布的有关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自本解释施行后不再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节录)(2007年4月sa  法释(2007]6号  自2007年4月5日起施行)
    第三条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符合刑法规定的缓刑条件的,依法适用缓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一)因侵犯知识产权被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再次侵犯知识产权构成犯罪的;
    (二)不具有悔罪表现的;
    (三)拒不交出违法所得的;
    (四)其他不宜适用缓刑的情形。
    第四条  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违法所得、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50%以上一倍以下确定。
    第五条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由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第六条单位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行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本解释规定的相应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定罪处罚。
    第七条  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节录)(2009年5月13日  法释[2009]9号  自2009年5月27日起施行)
    第六条  实施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犯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节录)(2001年4月9日  法释[2001] 10号  自2001年4月10日起施行)
    第十条  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节录)(2010年5月7日  公通字[2010) 23号2010年5月18日印发)
    第七十二条[假冒专利案(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条)]  假冒他人专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给专利权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假冒两项以上他人专利,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九十条本规定中的立案追诉标准,除法律、司法解释、本规定中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于相应的单位犯罪。
    第九十一条  本规定中的“以上”,包括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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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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