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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一百零七条内容是什么?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的规定是什么

发表时间:2026-08-20 10:39:15     来源:刑事律师网     阅读: 3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刑法第一百零七条内容是什么?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的规定是什么,希望能帮助大家。

第一百零七条【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境内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资助实施本章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之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条文基本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境内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资助实施本章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之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条设立于1997年刑法修订,旨在打击境内外机构、组织或个人资助境内组织或个人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特定犯罪的行为,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罪中的独立罪名。从立法目的看,本罪旨在切断境外敌对势力与境内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的联系,防止境外势力通过资助方式渗透、颠覆或分裂我国,是维护国家安全的重要法律屏障。

二、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境内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具体包括:

1.自然人主体:必须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无论其国籍是境内还是境外,均可构成本罪主体。值得注意的是,被资助人必须是境内实施特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组织或个人,这是本罪主体与资助对象的重要区分点。

2.单位主体:包括境内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境外机构、组织。单位作为本罪主体时,承担刑事责任的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即实行"双罚制",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责任人员按本条规定的自然人犯罪标准处罚。

3.主体特殊性:本罪主体具有"双重性",既包括境内机构、组织或个人,也包括境外机构、组织或个人。这种特殊性体现了我国刑法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全面打击立场,无论资助者来自国内还是国外,只要资助境内组织或个人实施特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均构成本罪主体。

三、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被资助对象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特定犯罪活动,仍积极予以资助。具体包括:

1."明知"的认定:

◦ 直接明知:资助者通过直接证据(如书面协议、口头承认)表明清楚被资助对象的犯罪目的。

◦ 推定明知:若资助者具备以下情形之一,可推定其"应当知道":

▪ 资助对象的背景或活动明显异常(如长期秘密接触境外势力);

▪ 资助方式隐蔽(如通过第三方转账、提供加密通讯设备);

▪ 资助金额与用途明显超出合理范围;

▪ 资助者与被资助对象存在特殊关系(如亲属、政治立场一致)。

2.主观故意的内容:行为人必须认识到被资助对象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刑法第一百零二条至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的特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且资助行为可能帮助这些犯罪的实施或完成。

3.主观动机不影响定罪:资助的动机可能多种多样,如政治目的、经济利益、人情关系等,但动机如何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4.例外情形:若资助者因受欺骗、胁迫或完全不知情而提供资助,不构成本罪。

四、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安全,具体包括:

1.国家安全的核心内容:本罪主要侵犯的是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以及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安全。

2.与资助对象犯罪的关联性:本罪与刑法第一百零二条至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具有直接关联性,资助行为实质上是对这些特定犯罪活动的间接实施。

3.法益保护的特殊性: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法益具有最高位阶,因此刑法对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的行为设置了较重的刑罚,以体现对国家安全的绝对保护。

五、客观要件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资助行为,具体包括:

1.资助行为的含义:

◦ 资助是指向实施特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境内组织或个人提供物质支持,包括资金、物资、通讯器材、交通工具、场所、技术等。

◦ 仅提供精神、舆论等非物质支持的,不构成本罪,而可能构成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共犯。

2.资助对象的特定性:资助对象必须是实施刑法第一百零二条至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的特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境内组织或个人,包括:

◦ 第一百零二条规定的背叛国家罪;

◦ 第一百零三条规定的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

◦ 第一百零四条规定的武装叛乱、暴乱罪;

◦ 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的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3.资助行为的独立性:资助行为本身即构成犯罪,无需以被资助犯罪活动既遂为前提。即使被资助的犯罪活动未遂,只要资助行为符合本罪构成要件,仍可独立构成本罪。

4.资助行为的完成形态:本罪为行为犯,资助行为一旦实施即为既遂,无需等到被资助犯罪活动实施或完成。

六、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及司法实践,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的立案标准主要包括:

1.基本立案条件:

◦ 存在资助行为,且资助形式符合法律规定(资金、物资、技术、场所等物质支持);

◦ 资助对象必须是实施刑法第一百零二条至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之罪的境内组织或个人;

◦ 资助者主观上具有"明知"故意。

2.立案程序:

◦ 国家安全机关或公安机关发现线索后,经县级以上负责人批准可立案;

◦ 立案需基于初步证据,证明存在资助行为及被资助对象实施特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可能。

3.立案证据要求:

◦ 需证明资助行为的存在(如资金流向、物资交付记录等);

◦ 需证明被资助对象实施特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初步证据;

◦ 需证明资助者具有"明知"的初步证据。

需注意的是,本罪属于行为犯,资助行为一经实施即达到立案标准,无需以造成实际危害结果为前提。这是与普通资助行为的重要区别,体现了刑法对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严厉惩处立场。

七、定罪标准

本罪的定罪标准需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构成要件:

1.主体要件:符合本罪主体要求的机构、组织或个人。

2.主观要件:资助者具有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的直接故意,即明知被资助对象实施特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而予以资助。

3.客体要件:资助行为侵犯了国家安全,包括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以及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安全。

4.客观要件:资助者实施了资助行为,且资助对象是实施刑法第一百零二条至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的特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境内组织或个人。

定罪的关键点在于"明知"故意的认定与资助行为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的关联性证明:

1."明知"的认定标准:

◦ 直接证据:资助者承认明知被资助对象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犯罪;

◦ 间接证据:根据资助者的背景、资助方式、资助金额、与被资助对象的关系等,推定其应当知道。

2.资助行为与犯罪活动的关联性:

◦ 需证明资助行为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 例如,资助的资金用于购买武器、资助的场所用于策划分裂活动等。

3.与相关罪名的区分:

◦ 与共犯的区别:本罪是独立罪名,无需以被资助犯罪活动既遂为前提;

◦ 与间谍罪的区别:间谍罪主体只能是自然人,且行为方式包括参加间谍组织、接受间谍任务等,而本罪主体更广泛,且行为方式限于资助特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

八、量刑标准

根据刑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本罪的量刑分为两档:

1.基本刑:

◦ 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2.加重刑:

◦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根据刑法第五十六条和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3."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司法实践中):

◦ 资助金额巨大:如资助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如李某某案资助100余万元,判处11年有期徒刑);

◦ 资助行为的持续性与频率:如长期资助、多次资助(3次以上)或资助多人(3人以上);

◦ 资助行为的危害后果:如资助行为直接导致被资助犯罪活动既遂或造成恶劣国际影响;

◦ 资助对象的罪行重大性:如被资助者是首要分子或罪行重大的犯罪分子;

◦ 资助方式的隐蔽性与技术性:如通过加密通讯设备、境外账户等隐蔽方式提供资助;

◦ 与境外势力的勾结:如资助者与境外敌对势力直接勾结,资助行为具有明显的跨境性质。

4.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

◦ 自首: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 立功: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或提供重要线索协助破案;

◦ 退赃:全额退还资助款项;

◦ 悔罪表现:认罪态度好,积极配合调查等。

需注意的是,国家安全犯罪的从轻空间有限,即使存在自首、立功等情节,法院在量刑时也会考虑到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严重性,从轻幅度通常较小。

九、定案证据

本罪的定案证据种类多样,主要包括:

1.物证:

◦ 资助的武器、通讯设备等实物证据;

◦ 资助款项的现金、支票等实物证据;

◦ 资助的场所、交通工具等实物证据。

2.书证:

◦ 资助款项的银行流水、转账记录等;

◦ 资助协议、合同等书面材料;

◦ 资助者与被资助对象的往来信件、文件等。

3.电子数据:

◦ 加密通讯记录、网络聊天记录等;

◦ 资助款项的网络转账记录、电子支付凭证等;

◦ 境外服务器存储的与资助相关的证据。

4.证人证言:

◦ 被资助者的证言;

◦ 其他知情人的证言,如资助行为的见证人、被资助对象的同伙等。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 资助者的认罪供述;

◦ 资助者的辩解,如不知情、受胁迫等。

6.鉴定意见:

◦ 对资金流向的审计鉴定;

◦ 对通讯设备技术特性的鉴定;

◦ 对境外势力关联性的鉴定等。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 对资助场所的搜查笔录;

◦ 对资金藏匿地点的勘验笔录;

◦ 对资助者或被资助对象的辨认笔录等。

8.视听资料:

◦ 资助过程的录音录像;

◦ 资助者与被资助对象的会面录音录像等。

证明标准:本罪的证明标准与普通刑事案件一致,需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由于本罪涉及国家安全,证据的收集、固定和审查更为严格,特别是对跨境电子数据、技术侦查获取的证据等,需符合法定程序。

十、实务要点与辩护策略

从专业辩护律师的角度,针对本罪的实务要点与辩护策略如下:

1.证据审查要点:

◦ 客观证据的完整性:重点审查资金流向、物资交付等客观证据是否完整,是否存在证据链条断裂的情况;

◦ 主观"明知"的证明:审查"明知"的认定是否仅依靠间接证据,是否排除了合理怀疑;

◦ 资助行为与犯罪活动的关联性:审查资助行为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否明确,是否存在关联性不足的问题;

◦ 程序合法性:审查证据收集程序是否合法,特别是跨境电子数据、技术侦查获取的证据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2.可能的辩护方向:

◦ 不知情的辩护:主张资助者不知被资助对象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或对犯罪性质存在误解;

◦ 资助行为不具关联性的辩护:主张资助行为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之间无直接关联,或资助行为未被实际用于相关犯罪活动;

◦ 资助对象不符合要求的辩护:主张被资助对象未实施刑法第一百零二条至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的特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或被资助对象为境外组织而非境内组织;

◦ 证据不足的辩护:主张证明"明知"的证据不足,或证明资助行为与犯罪活动关联性的证据不足,无法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

◦ 从轻处罚的辩护:主张存在自首、立功、退赃、悔罪表现等从轻情节,请求法院在法定刑幅度内从轻处罚。

3.律师会见的特殊程序:

◦ 根据《国家安全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侦查阶段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需经国家安全机关许可,且需提交申请材料;

◦ 律师应在会见前充分准备,了解案件基本情况,明确会见目的,以便在有限的会见时间内有效沟通。

4.证据收集与保存的特殊性:

◦ 国家安全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可采取电子监控、搜查、扣押等特殊侦查措施,律师需关注这些措施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证据,国家安全机关应当保密,记录、存储、传递、查阅、摘抄、复制相关证据时,应当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

十一、总结与启示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是我国刑法分则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中的重要罪名,其设立体现了我国对国家安全的绝对保护立场。从刑法学家和专业辩护律师的角度看,本罪的认定和量刑应注意以下几点:

1.罪与非罪的界限:资助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关键在于资助者是否"明知"被资助对象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特定犯罪,以及资助行为是否为物质性支持。若资助者不知情,或仅提供精神、舆论等非物质支持,则不构成本罪。

2.罪与共犯的区分:本罪是独立罪名,与相关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共犯存在本质区别。若资助者参与犯罪策划、组织或直接实施犯罪行为,则可能构成相关犯罪的共犯,而非本罪。

3.量刑的严格性:本罪的刑罚较重,且附加刑为必须附加的剥夺政治权利,可并处没收财产。在实务中,法院对"情节严重"的认定较为严格,通常以资助金额、资助次数、资助对象的罪行重大性等作为主要考量因素。

4.辩护的难点与重点:本罪的辩护难点在于如何证明资助者不知情或资助行为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无直接关联。辩护重点应放在证据链的完整性、"明知"的证明充分性以及资助行为与犯罪活动的关联性上。

5.程序保障的特殊性:由于本罪涉及国家安全,侦查程序更为严格,律师参与也受到一定限制。辩护律师应充分了解相关程序规定,依法行使辩护权,同时注意保护国家秘密,避免不当行为。

最后,需强调的是,国家安全是国家的最高利益,刑法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惩处必然较为严厉。但法律的严惩不等于可以忽视程序正义和证据规则,司法机关在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同时,仍需严格遵守法律程序,确保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确保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法律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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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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