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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罪辩护律师需要熟知的的刑法规定及相关司法文件

发表时间:2020-11-22 11:06:13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89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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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罪的刑法规定及相关司法文件
刑法条文
    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三款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第四款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司法解释及司法解释性文件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节录)(2006年7月26日  高检发释字[2006]2号)
    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案(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禁或者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拘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二十四小时以上的;
    2.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使用械具或者捆绑等恶劣手段,或者实施殴打、侮辱、虐待行为的;
    3.非法拘禁,造成被拘禁人轻伤、重伤、死亡的;
    4.非法拘禁,情节严重,导致被拘禁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5.非法拘禁三人次以上的;
    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没有违法犯罪事实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7.其他非法拘禁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三、附    则
    (一)本规定中每个罪案名称后所注明的法律条款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条款。
    (二)本规定所称“以上”包括本数;有关犯罪数额“不满”,是指已达到该数额百分之八十以上的。
    (三)本规定中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乡(镇)以上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政协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2000年7月13日  法释[2000) 19号  自2000年7月19日起施行)
    为了正确适用刑法,现就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解释如下:
    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公安部关于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适用法律和政策有关问题的意见(节录)(2000年3月17日  公通字[2000] 25号印发)
    三、关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犯罪
    (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下列犯罪行为的,同时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和下列罪名立案侦查:
    4.非法剥夺、限制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人身自由的,或者对其实施伤害、侮辱、猥亵等犯罪行为的,以非法拘禁罪,或者伤害罪、侮辱罪、强制猥亵妇女罪、猥亵儿童罪等犯罪立案侦查。
    (四)凡是帮助买主实施强奸、伤害、非法拘禁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等犯罪行为的,应当分别以强奸罪、伤害罪、非法拘禁罪等犯罪的共犯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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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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