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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生产经营罪刑法规定及相关司法文件

发表时间:2017-10-16 15:34:33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730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破坏生产经营罪刑法规定及相关司法文件,希望能帮助大家。

  刑法条文

  第二百七十六条 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解释及司法解释性文件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一)(节’录)(2008年6月25日 公通字[2008] 36号2008年7月14日印发)

  第三十四条[破坏生产经营案(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 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破坏生产经营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破坏生产经营的;

  (四)其他破坏生产经营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第一百零一条本规定中的“以上”,包括本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坏生产单位正在使用的电动机是否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问题的批复(1993年8月4日 法明传[1993] 241号)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91035号传真《关于破坏生产单位正在使用的电动机是否可以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破坏电力设备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该罪所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如果行为人的行为不具有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性质,不能构成该罪。

  对拆盗某些排灌站、加工厂等生产单位正在使用中的电机设备等,没有危及社会公共安全,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按盗窃罪,破坏集体生产罪或者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处理。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狱内刑事案件立案标准(节录)(2001年3月9日司法部令第64号发布施行)

  第二条 监狱发现罪犯有下列犯罪情形的,应当立案侦查:

  (二十一)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破坏生产经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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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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