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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针对放火罪辩护涉及的刑法规定及相关司法文件

发表时间:2017-11-10 12:47:29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795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刑事律师针对放火罪辩护涉及的刑法规定及相关司法文件,希望能帮助大家。

  刑法条文

  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狱内刑事案件立案标准(节录)(2001年3月9a司法部令第64号发布施行)

  第二条监狱发现罪犯有下列犯罪情形的,应当立案侦查:

  (三)故意放火破坏监狱监管设施、生产设施、生活设施,危害监狱安全的(放火案)。

  第三条情节、后果严重的下列案件,列为重大案件:

  (二)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监狱安全,造成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至30000元的。

  第四条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的下列案件,列为特别重大案件:

  (五)放火、爆炸、投毒,致死二人以上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000元以上的。

  第五条本规定中的公私财物价值数额、直接经济损失数额以及毒品数量,可在规定的数额、数量幅度内,执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确定的标准。

  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节录)(2001年4月16日 林安发[2001] 156号印发)

  二、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

  (六)放火案

  凡故意放火造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火灾的都应当立案;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为重大案件;过火有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三、其他规定

  (八)本规定中所指的“以上”,均包括本数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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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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