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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概述

发表时间:2017-11-09 18:05:34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666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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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新增加的罪名。

  1.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隐私权,侵犯的对象是公民个人信息。所谓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任何形式存在的、与公民个人存在关联并可以识别特定个人的信息,包括一个人的种族、肤色、肖像、性别、年龄、婚姻状况、家庭情况、宗教信仰、思想观点、爱好、受教育情况、财产状况、血型、指纹、病历、职业经历、住址、电话、电子邮件等都属于他的个人信息。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

  所谓“出售”,是指以获得对价的商业目的而出卖;所谓“非法提供”,是指不以获得对价的商业目的,但违背国家规定而提供;所谓“履行职责”,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如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侦查,等等;所谓“提供服务”,是指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提供上述单位的公共服务。

  出售或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只有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所谓川隋节严重”,主要指出售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公民的个人信息数量大、使个人信息大量流向境外、造成被害人人身严重伤害、造成财产的重大损失等情况。司法机关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在司法实践中予以合理而准确地认定。情节严重是本罪的成罪标准,虽有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的行为,但情节不严重的,不构成犯罪。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仅限于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除了上述列举的五个单位以外,其他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只要其单位性质决定其能够较为系统地接触和获取到公民信息的,都属于本罪所规定的单位之列‘,如酒店、从事商业经营的公司、网站等也存在收集个人部分信息的情况,这些单位也应涵盖其中。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出售或者非法提供其所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会对公民个人信息安全造成危害,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后果的发生。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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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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