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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分罚没财物罪刑法规定及相关司法文件

发表时间:2017-10-15 14:33:16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677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辩护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私分罚没财物罪刑法规定及相关司法文件,希望能帮助大家。

  刑法条文

  第三百九十六条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司法解释及司法解释性文件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节录)(1999年9月16日 高检发释字[1999)2号)

  一、贪污贿赂犯罪案件

  (十二)私分罚没财物案(第396条第2款)

  私分罚没财物罪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行为。

  涉嫌私分罚没财物,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应予立案。

  四、附 则

  (一)本规定中每个罪案名称后所注明的法律条款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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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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