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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讯逼供罪的刑法规定

发表时间:2017-11-09 11:49:22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754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刑讯逼供罪的刑法规定,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刑法 第二百四十七条(刑讯逼供罪)

  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条处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2001年6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正)(节录)

  第七条法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审判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办案,不得徇私枉法;

  (三)依法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四)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维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五)清正廉明,忠于职守,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

  (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

  (七)接受法律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

  第三十二条法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

  (二)贪污受贿;

  (三)徇私枉法;

  (四)刑讯逼供;

  (五)隐瞒证据或者伪造证据;

  (六)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审判工作秘密;

  (七)滥用职权,侵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八)玩忽职守,造成错案或者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

  (九)拖延办案,贻误工作;

  (十)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十一)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十二)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十三)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法官有本法第三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2001年6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正)(节录)

  第三十五条检察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

  (二)贪污受贿;

  (三)徇私枉法;

  (四)刑讯逼供;

  (五)隐瞒证据或者伪造证据;

  (六)泄露国家秘密或者检察工作秘密;

  (七)滥用职权,侵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八)玩忽职守,造成错案或者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

  (九)拖延办案,贻误工作;

  (十)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十一)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十二)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十三)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检察官有本法第三十五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节录)

  第三十二条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处罚;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处罚。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节录)

  第十七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正)(节录)

  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

  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七《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2006年7月26日起施行高检发释字[2006]2号)(节录)

  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

  (三)刑讯逼供案(第二百四十七条)6

  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以殴打、捆绑、违法使用械具等恶劣手段逼取口供的;

  2.以较长时间冻、饿、晒、烤等手段逼取口供,严重损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体健康的;

  3.刑讯逼供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轻伤、重伤、死亡的;

  4.刑讯逼供,情节严重,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5.刑讯逼供,造成错案的;

  6.刑讯逼供3人次以上的;

  7.纵容、授意、指使、强迫他人刑讯逼供,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8.其他刑讯逼供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四)暴力取证案(第二百四十七条)暴力取证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以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以殴打、捆绑、违法使用械具等恶劣手段逼取证人证言的;2.暴力取证造成证人轻伤、重伤、死亡的;3.暴力取证,情节严重,导致证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4.暴力取证,造成错案的;5.暴力取证3人次以上的;6.纵容、授意、指使、强迫他人暴力取证,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7.其他暴力取证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以上就是关于:刑讯逼供罪的刑法规定的内容,如有其他疑惑,可以随时咨询我们的刑事律师团队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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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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