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通信自由罪的刑事法规定
发表时间:2017-11-08 15:36:02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1135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侵犯通信自由罪的刑事法规定,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侵犯通信自由罪)
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修正)(节录)
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三、《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节录)
第七条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利用国际联网侵犯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十九条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应当负责追踪和查处通过计算机信息网络的违法行为和针对计算机信息网络的犯罪案件,对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七条规定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移送有关部门或者司法机关处理。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正)(节录)
第三条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检查、扣留邮件、汇款。
第三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开拆、隐匿、毁弃他人邮件。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邮政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泄露用户使用邮政服务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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