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提供刑事辩护找律师,取保候审、无罪辩护、法律咨询、二审改判

专注重大案件辩护事务,成功案例多,经验丰富,专业律师团队提供被告人刑事代理!

咨询电话:15695295888
               15695295999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法律规定

发表时间:2017-11-08 14:59:51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873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辩护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法律规定,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刑法第四百零二条(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2010年6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正)(节录)

  第四十四条监察机关在办理监察事项中,发现所调查的事项不属于监察机关职责范围内的,应当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接受移送的单位或者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监察机关。

  第四十八条监察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节录)

  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第二十二条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2006年7月26日 高检发释字[2006]2号)(节录)

  一、渎职犯罪案件

  (十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第四百零二条)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是指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监察等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对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案件不移交的;

  2.不移交刑事案件涉及三人次以上的;

  3.司法机关提出意见后,无正当理由仍然不予移交的;

  4.以罚代刑,放纵犯罪嫌疑人,致使犯罪嫌疑人继续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5.行政执法部门主管领导阻止移交的;

  6.隐瞒、毁灭证据,伪造材料,改变刑事案件性质的;

  7.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牟取本单位私利而不移交刑事案件,情节严重的;

  8.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以上就是关于: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法律规定的内容,如有其他疑惑,可以随时咨询我们的刑事律师团队为您答疑解惑!

版权申明:本文是由南京刑事律师事务所原创,转载请保留连接:http://www.wqlsw.cn/fzgd/2491.html
律师推荐
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专业刑事律师 苏ICP备14015718号